8月20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表決通過了關于修改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的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行政法室一級巡視員張桂龍20日接受《法治日報》記者采訪時說,此次修改人口與計劃生育法,是貫徹落實黨中央決策部署的重要舉措,是運用法治方式保障人口發展戰略目標順利實現的必然要求,是在法治軌道上統籌推進三孩生育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的客觀需要。
張桂龍指出,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的關于修改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的決定,立足促進我國人口長期均衡發展,重點圍繞實施三孩生育政策、取消社會撫養費等制約措施、配套實施積極生育支持措施等進行修改,同時完善對全面兩孩政策實施前計劃生育家庭合法權益的保障。
為家庭生育三孩提供法治保障
優化生育政策,是此次修改的主要內容。新修改的人口與計劃生育法,貫徹落實黨中央重大決策部署和改革要求,體現新時代人口工作指導思想轉變,體現人口發展變化的客觀規律,重點在以下方面作出規定:
規定“一對夫妻可以生育三個子女”。這是繼全面兩孩政策后,黨中央統籌人口發展戰略作出的又一重大決策,也是這次修法的核心內容之一。將黨中央重大決策通過法定程序轉化為國家法律制度,能有效推動各方面完善配套支持措施,保障育齡婦女生育權利,為家庭生育三孩提供法治保障。
規定國家采取綜合措施,調控人口數量,提高人口素質,推動實現適度生育水平,優化人口結構,促進人口長期均衡發展;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制定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實施方案,應當規定調控人口數量,提高人口素質,推動實現適度生育水平,優化人口結構,加強母嬰保健和嬰幼兒照護服務,促進家庭發展的措施。
提倡適齡婚育、優生優育。婚育年齡推遲成為影響我國生育水平的重要因素。當前我國育齡婦女規模下降的同時,婚育年齡明顯推遲,未來可能更加顯著。婚育年齡推遲,女性的最佳生育時間將被壓縮,降低了生育多胎的可能性。提倡適齡婚育,有利于形成良好社會氛圍。同時,“提高優生優育水平”是黨的十九屆五中全會提出的重要目標,此次修改也在法律中予以體現。
同時,根據黨中央作出的取消社會撫養費等決策部署,刪除原來有關撫養費征收、計劃生育證明、采取長效避孕措施等與實施三孩生育政策不相適應的規定。
破解“生不起”“養不起”矛盾
為解除生育、養育、教育的后顧之憂,針對實際中存在的問題,在法律中作出有針對性的規定。
國家采取財政、稅收、保險、教育、住房、就業等支持措施,減輕家庭生育、養育、教育負擔。一段時間以來,養育成本的不斷提高,逐步成為“不愿生”“不敢生”的重要因素。黨的十九屆五中全會提出,發展普惠托育服務體系,降低生育、養育、教育成本,促進人口長期均衡發展,提高人口素質。法律對主要的支持措施作出規定,有利于引導各級政府提升公共服務水平,采取有效措施,切實降低生育、養育、教育成本,破解“生不起”“養不起”的矛盾,解決群眾后顧之憂。
推動建立普惠托育服務體系。根據“十四五”規劃和2035年遠景目標綱要,到“十四五”末期,千人口托位數達到4.5個,普惠托育服務擴容,將支持150個城市利用社會力量發展綜合托育服務機構和社區托育服務設施,新增示范性托位50萬個。這次修改人口與計劃生育法,根據今后一段時期普惠托育服務體系建設目標,規定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綜合采取規劃、土地、住房、財政、金融、人才等措施,推動建立普惠托育服務體系,提高嬰幼兒家庭獲得服務的可及性和公平性。同時,明確規定國家鼓勵和引導社會力量興辦托育機構,支持幼兒園和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區提供托育服務。
促進嬰幼兒場所及配套服務設施建設。規定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在城鄉社區建設改造中,建設與常住人口規模相適應的嬰幼兒活動場所及配套服務設施。公共場所和女職工比較多的用人單位應當配置母嬰設施,為嬰幼兒照護、哺乳提供便利條件。
加強嬰幼兒照護支持與指導。規定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家庭嬰幼兒照護的支持和指導,增強家庭的科學育兒能力。醫療衛生機構應當按照規定為嬰幼兒家庭開展預防接種、疾病防控等服務,提供膳食營養、生長發育等健康指導。在法律中規定嬰幼兒照護支持與指導,有利于促進嬰幼兒照護服務專業化、規范化發展。同時,增加規定國家支持有條件的地方設立父母育兒假,倡導夫妻共同承擔育兒責任,增強家庭育兒能力。
積極促進優生優育。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屆五中全會及《決定》關于提高優生優育水平有關要求,此次修改規定醫療衛生機構應當針對育齡人群開展優生優育知識宣傳教育,對育齡婦女開展圍孕期、孕產期保健服務,承擔計劃生育、優生優育、生殖保健的咨詢、指導和技術服務,規范開展不孕不育癥診療。
保障計劃生育家庭合法權益
“40年來,億萬人民群眾積極響應黨和國家號召,實行計劃生育,為我國經濟社會發展作出了重要貢獻。保障計劃生育家庭合法權益是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的重要體現,是貫徹黨的十九屆五中全會精神和《決定》的重要措施。”張桂龍說。
張桂龍指出,此次修法對全面兩孩政策實施前的計劃生育家庭,在現行法律規定獎勵扶助措施基礎上,進一步完善相關規定。
一方面,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按照規定應當享受計劃生育家庭老年人獎勵扶助的,繼續享受相關獎勵扶助,并在老年人福利、養老服務等方面給予必要的優先和照顧。
另一方面,獲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獨生子女發生意外傷殘、死亡的,按照規定獲得扶助。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對上述人群的生活、養老、醫療、精神慰藉等全方位幫扶保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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