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 歆
8月份以來,已有至少6家上市公司宣布董事會秘書辭職且將繼續在公司擔任其他職務。其中,有2家公司明確,董秘辭職后將繼續擔任(或兼任)公司證券事務代表。
在A股上市公司中,由于工作內容的承接性,從證券事務代表到董秘的職場晉升路線較為常見,但是董秘因個人原因或公司戰略“逆行”成為證代則較為少見。因此,有市場觀點對此現象解讀為——“新證券法下董秘漸成高危職業”。
誠然,2020年3月1日起實施的新證券法,進一步強化了信息披露要求,也規定了更為嚴格的法律責任。例如,對于欺詐發行案件中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1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的罰款;信息披露義務人未按照規定報送有關報告或者履行信息披露義務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處以2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此外,去年12月底修訂的相關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也明確,董秘應當對上市公司和董事會負責,履行公司信息對外公布、投資者關系管理、組織籌備董事會會議和股東大會會議、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等一攬子義務。
但是,在筆者看來,新證券法為董秘的“逆向”選擇“背鍋”的觀點是錯誤的。
從從業資格來看,董秘崗位要求持證上崗,應當具備履行職責所必需的財務、管理、法律等專業知識,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個人品質,且一線監管部門也為董秘安排了專門培訓。也就是說,董秘崗位通過高門檻的方式,將不合格人選阻擋在外,降低了從業者的專業性風險。
從崗位實踐來看,董秘是上市公司中實現直接監管的“尚方寶劍”。根據規則,董秘履職,不僅有權了解公司的財務和經營情況、參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關會議、查閱相關文件和資料信息,還有權在受到不當妨礙或者嚴重阻撓時,直接向交易所報告。也就是說,個別董秘即使“誤上賊船”,也可以選擇正確履職,并不需要“同流合污”,自然更無需擔憂由于違法違規“吃到”巨額罰單。
此外,從金融服務的角度來看,保險產品還為董秘提供了切實的履職保障。目前,董事責任險對于非主觀惡意條件下,董秘等高管因履職行為過錯或管理過失導致第三方遭受的經濟損失進行承保和賠付。也就是說,對于董秘履職中的“意外失職”有著基本的保障。
而主觀惡意的違法違規行為,違反了忠實和勤勉義務,這顯然不應是董秘主動降為證代就能免罰的。事實上,A股市場越來越重視實質性、穿透式監管,如果以證代之崗行董秘之實(可以通過履職內容、薪酬等多個方面交叉驗證),那么監管也必然回應以最準確的認定和處罰。
事實上,充分認知崗位責權利,盡責歸位履職,不心存僥幸,不逃避監管——這才是董秘崗位化解所謂“高危”的最正確方式。對于個別董秘的逆向選擇,新證券法不該“背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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