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一眾17人的黑社會組織成員接受法律審判。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對沙某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等罪行二審維持原判。
法院查明,沙某等組織、領導的黑社會性質組織通過有組織實施騙取貸款、詐騙、敲詐勒索、尋釁滋事、非法拘禁等違法犯罪活動,非法占有被害人財物,在亳州市城區產生重大不良影響。
經認定,該黑社會性質組織自2013年形成后,被告沙某等人為騙取銀行信貸資金,以需要貸款購貨、購買藥材為由,提供物保或人保,勾結銀行從業人員王某,多次在亳州市藥都農村商業銀行辦理貸款。
沙某騙取銀行信貸資金后,采取取現或安排受托人將貸款資金轉回其本人賬戶等方式違規使用貸款資金,將貸款資金轉借他人、為他人提供過橋資金、償還前期貸款、個人消費、從事非法放貸等違法經營活動。用于違法犯罪活動的有20筆,累計金額1259萬元,部分受托支付資金通過王某收取利息或手續費。
判決書顯示,該組織與被害人約定年利率高達48%-180%不等,并采取暴力、軟暴力、虛假訴訟等違法犯罪行為強索非法債務,非法占有被害人財物。
此外,2011年12月31日至該黑社會性質組織形成之前,沙某等人先后多次從藥都銀行騙取貸款累計2873萬元。
沙某于2019年4月2日被傳喚到案,同年4月3日被刑事拘留。
原審法院據此認為,被告人沙某以惡名樹威信,聚集人員為其實施套路貸詐騙提供幫助,實施一系列暴力及軟暴力犯罪,通過籠絡、懲罰等一系列手段,形成較為穩定的犯罪組織,其行為已構成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應對組織內全部犯罪承擔責任;在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中,以欺騙手段取得銀行貸款,情節嚴重。
法院以被告人沙某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犯騙取貸款罪,犯敲詐勒索罪等罪名,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十四年,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剝奪政治權利五年。其余團伙成員獲刑1-16年不等。
2020年6月,安徽省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