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落實新《證券法》,證監會前期發布了《證券服務機構從事證券服務業務備案管理規定》(證監會公告〔2020〕52號)。為了做好相關配套工作,方便從事信息技術系統服務業務的證券服務機構開展備案工作,證監會制定了《〈證券服務機構從事證券服務業務備案管理規定〉第九條的適用意見——證券期貨法律適用意見第16號》及《監管規則適用指引——科技監管類第1號》,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法律適用意見對第九條“重要信息系統”等主要概念的內涵及相關適用情形予以明確,進一步厘清了需向我會備案的機構范圍。監管規則適用指引對涉及備案程序有關問題進行了明確,從備案系統、備案類型、備案程序、備案材料等方面作了詳盡闡述,確保備案工作的可操作性。
目前,證監會相關備案信息采集系統已上線運行,全程支持在線辦理備案。下一步,我會將依法開展信息技術系統服務機構備案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