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經緯客戶端10月20日電 財政部、國家發改委、國家能源局日前發布補充通知明確,按照《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補助資金管理辦法》規定納入可再生能源發電補貼清單范圍的項目,風電、光伏發電項目自并網之日起滿20年后,不再享受中央財政補貼資金。
據財政部網站消息,財政部、國家發改委、國家能源局日前發布《關于促進非水可再生能源發電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有關事項的補充通知(下稱補充通知),進一步明確相關政策。
2020年1月,財政部、國家發改委、國家能源局印發《關于促進非水可再生能源發電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財建〔2020〕4號,以下簡稱4號文)。
補充通知介紹,4號文明確,按合理利用小時數核定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中央財政補貼資金額度。為確保存量項目合理收益,基于核定電價時全生命周期發電小時數等因素,現確定各類項目全生命周期合理利用小時數為:
風電一類、二類、三類、四類資源區項目全生命周期合理利用小時數分別為48000小時、44000小時、40000小時和36000小時。海上風電全生命周期合理利用小時數為52000小時。
光伏發電一類、二類、三類資源區項目全生命周期合理利用小時數為32000小時、26000小時和22000小時。國家確定的光伏領跑者基地項目和2019、2020年競價項目全生命周期合理利用小時數在所在資源區小時數基礎上增加10%。
生物質發電項目,包括農林生物質發電、垃圾焚燒發電和沼氣發電項目,全生命周期合理利用小時數為82500小時。
補貼標準上,補充通知稱,按照《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補助資金管理辦法》(財建〔2020〕5號,以下簡稱5號文)規定納入可再生能源發電補貼清單范圍的項目,全生命周期補貼電量內所發電量,按照上網電價給予補貼,補貼標準=(可再生能源標桿上網電價(含通過招標等競爭方式確定的上網電價)-當地燃煤發電上網基準價)/(1+適用增值稅率)。
在未超過項目全生命周期合理利用小時數時,按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當年實際發電量給予補貼。按照5號文規定納入可再生能源發電補貼清單范圍的項目,所發電量超過全生命周期補貼電量部分,不再享受中央財政補貼資金,核發綠證準許參與綠證交易。
按照5號文規定納入可再生能源發電補貼清單范圍的項目,風電、光伏發電項目自并網之日起滿20年后,生物質發電項目自并網之日起滿15年后,無論項目是否達到全生命周期補貼電量,不再享受中央財政補貼資金,核發綠證準許參與綠證交易。
補充通知還強調,項目納入可再生能源發電補貼清單時,項目業主應對項目實際容量進行申報。如在核查中發現申報容量與實際容量不符的,將按不符容量的2倍核減補貼資金。電網企業應按確定的項目補貼電量和補貼標準兌付補貼資金。如在核查中發現超標準撥付的情況,由電網企業自行承擔。(中新經緯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