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新浪財經 作者:郝顯
10月9日,江蘇證監局披露行政處罰決定書。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有關規定,江蘇證監局對寶源勝知信息披露違法違規行為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并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未提出陳述申辯、也未要求聽證。
經查明,當事人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截至2020年7月26日,寶源勝知持有新三板精選層公司同享(蘇州)電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同享科技)300萬股股份,占同享科技總股本的6.61%。寶源勝知是同享科技持股5%以上股東。
2020年7月27日即新三板精選層掛牌首日,寶源勝知以集中競價的方式減持同享科技共計80,000股,占同享科技總股本的0.14%,成交金額112.91萬元,寶源勝知未按照《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管指引第5號——精選層掛牌公司持續監管指引(試行)》第五條第二項規定,在首次賣出15個交易日前預先披露減持計劃,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寶源勝知上述行為違反了《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證券法》第七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一款所述信息披露違法行為。
楊帆作為寶源勝知的法定代表人、執行董事并分管投資業務,為寶源勝知上述違法行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以上事實有詢問筆錄、證券賬戶交易記錄等證據證明。
鑒于當事人違法行為涉及減持金額較小且能夠積極配合調查,事發后,公司自愿鎖定同享科技股份6個月并及時修訂完善了相關內部控制制度,主動減輕違法行為的危害后果,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應當從輕行政處罰的情形。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江蘇證監局決定:
一、給予寶源勝知警告,并處以五十萬元罰款。
二、給予楊帆警告,并處以二十萬元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