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苗也將有責任強制保險了。10月12日,國家藥監局會同國家衛健委、銀保監會組織起草的《疫苗責任強制保險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征求意見稿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上市疫苗的上市許可持有人,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疫苗管理法》和本辦法規定,投保疫苗責任強制保險。疫苗責任強制保險堅持強制投保、風險防控、信用管理的原則。
(據10月14日澎湃新聞)
當前,因疫苗質量問題導致接種者受到損害之后,由誰賠償、能否及時賠償等問題都充滿了變數。縱使疫苗上市許可持有人愿意承擔責任,但由于疫苗的生產、流通、接種等涉及一個很長的過程,中間經手的機構和個人較多,損害事件如何定性、責任如何劃分等,容易成為一本糊涂賬,即使責任明確,賠償款也未必能夠及時足額到位,導致受害者的正當權益得不到保障。
推出疫苗責任強制險之后,上述問題可迎刃而解,上市許可持有人支付保費,通過保險機制分擔賠償風險,實行共濟保障。此后,因疫苗質量問題給接種者造成傷害、需由疫苗上市許可持有人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的,保險公司予以賠償。這樣一來,不僅解決了賠償金來源問題,而且也使賠償過程簡單化,無論上市許可持有人還是接種者,都會多了一層保障。
但也要看到,假如這個險種的規則設計得不科學,對疫苗安全反而可能形成負面影響。賠償金由保險公司支付,疫苗上市許可持有人的風險被分擔,可能產生“只需繳納保費、出事之后與己無關”等錯誤想法。為了避免出現這種情況,就需事先做好制度防范。更需強調的是,疫苗出現質量問題,即使疫苗上市許可持有人不必賠付,但也應該付出相應代價,如提高保費額度、取消參保資格等,都是可選項目。并且,賠償只是事故善后處理的一個方面,但只要存在違規或違法行為,賠償就不能代替追責。
此外,除了要強化事故發生之后的賠償與追責之外,更需前置干預疫苗生產、流通等過程,不管是出于對接種者的保護,還是出于維護自身利益,保險公司都應該參與并強化過程監督,及時發現并消除疫苗隱患。即使為了證實不予賠償的情形,保險公司也得組成一個強大的技術監管隊伍,并花費大量精力。唯有如此,責任強制險才能為疫苗筑起安全堤壩,并且確保這道堤壩不出現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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