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官網消息,15日,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發布關于《互聯網用戶公眾賬號信息服務管理規定(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的通知,《征求意見稿》提出,公眾賬號信息服務平臺未經互聯網用戶知情同意,不得強制訂閱關注其他用戶公眾賬號。
來源: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官網
《征求意見稿》共包括總則、公眾賬號信息服務平臺、公眾賬號生產運營者、監督管理四章二十三條。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2020年10月30日。
建立公眾賬號分類注冊和分類生產制度
《征求意見稿》提出,公眾賬號信息服務平臺應當履行信息內容和公眾賬號管理主體責任,配備與業務規模相適應的管理人員和技術能力,設置內容安全負責人崗位,建立健全并嚴格落實賬號注冊、內容審核、信息巡查、生態治理、應急處置、網絡安全、數據安全、個人信息保護、著作權保護、信用評價等管理制度,維護平臺信息內容與公眾賬號安全、數據和個人信息安全。
《征求意見稿》明確,公眾賬號信息服務平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標準和規范,建立公眾賬號分類注冊和分類生產制度,實施分類管理,并將公眾賬號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網信部門備案。公眾賬號信息服務平臺應當采取復合驗證等措施,對申請注冊公眾賬號的互聯網用戶進行基于移動電話號碼、居民身份證號碼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等方式的真實身份信息認證,提高認證準確率。
注冊后超六個月不登錄、不使用公眾賬號可暫?;蚪K止提供服務
此外,《征求意見稿》還稱,公眾賬號信息服務平臺對申請注冊從事經濟、教育、衛生、司法等領域信息內容生產的公眾賬號,應當要求用戶在注冊時提供其專業背景,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獲得的職業資格或服務資質等相關證明材料,并進行必要核驗。公眾賬號信息服務平臺應當對同一主體在本平臺注冊公眾賬號的數量合理設定上限。
公眾賬號信息服務平臺對互聯網用戶注冊后超過六個月不登錄、不使用的公眾賬號,可以根據服務協議采取暫?;蚪K止提供服務。公眾賬號信息服務平臺應當建立公眾賬號監測評估機制,防范賬號訂閱數、用戶關注度、內容點擊率、轉發評論量等數據造假行為。
未經用戶同意不得強制訂閱關注其他用戶公眾賬號
《征求意見稿》還強調,公眾賬號信息服務平臺應當規范公眾賬號推薦訂閱關注機制,健全技術手段,及時發現、處置賬號訂閱關注數量的異常變動情況。未經互聯網用戶知情同意,不得強制訂閱關注其他用戶公眾賬號。
針對公眾賬號生產運營者,《征求意見稿》要求,公眾賬號生產運營者應當對賬號留言、跟帖、評論等互動環節進行管理。平臺可以根據公眾賬號的主體性質、信用等級,合理設置管理權限,提供相關技術支持。
生產運營者不得有以下十種違法違規行為
《征求意見稿》還稱,公眾賬號生產運營者不得有下列違法違規行為:(一)不以真實身份信息注冊,或注冊與自身真實身份信息不相符的公眾賬號名稱、頭像、簡介等;(二)惡意假冒、仿冒或盜用組織機構及他人公眾賬號生產發布信息內容;(三)未經許可或超越許可范圍提供互聯網新聞信息采編發布等服務;(四)操縱利用多個平臺賬號,批量發布同質信息內容,生成虛假流量數據,制造虛假輿論熱點;(五)借突發公共事件煽動極端情緒行為,或實施網絡暴力損害他人和組織名譽,影響社會和諧穩定;(六)編造虛假信息,偽造原創內容,引用或捏造不實信息來源,歪曲事實真相,誤導社會公眾;(七)以有償發布、刪除信息等手段,實施非法網絡監督、營銷詐騙、敲詐勒索,牟取不當利益;(八)批量注冊、囤積或非法交易買賣公眾賬號;(九)制作、復制、發布違法信息,或未采取措施防范和抵制制作、復制、發布不良信息;(十)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征求意見稿》要求,公眾賬號信息服務平臺和生產運營者應當自覺接受社會監督。公眾賬號信息服務平臺應當設置醒目、便捷舉報入口,公布申訴、投訴、舉報方式等信息,健全舉報信息受理、甄別、處置、反饋等機制,明確處理流程和反饋時限,及時有效處理生產運營者申訴和公眾投訴舉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