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經緯客戶端10月14日電 國家藥監局日前對《疫苗責任強制保險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下稱《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擬規定因疫苗上市許可持有人或其委托儲存運輸單位以外的其他第三方原因導致疫苗出現質量問題的、預防接種事故等四種情形不予賠償。
12日,國家藥監局網站公告,為貫徹落實《疫苗管理法》有關疫苗責任強制保險制度的規定,國家藥監局會同國家衛健委、銀保監會組織起草了《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請于2020年11月12日前反饋意見。
《征求意見稿》稱,疫苗責任強制保險的保險責任為因疫苗質量問題,造成受種者傷殘、死亡的,依法應當由疫苗上市許可持有人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險公司不予賠償:一是預防接種異常反應;因疫苗本身特性引起的接種后一般反應;受種者在接種時正處于某種疾病的潛伏期或者前驅期,接種后偶合發病;受種者有疫苗說明書規定的接種禁忌,在接種前受種者或者其監護人未如實提供受種者的健康狀況和接種禁忌等情況,接種后受種者原有疾病急性復發或者病情加重;因心理因素發生的個體或者群體的心因性反應,以及其他不屬于疫苗質量問題的情形;
二是因疫苗上市許可持有人或者其委托儲存運輸的單位以外的其他第三方原因導致疫苗出現質量問題的;
三是因疫苗上市許可持有人故意實施違法行為,導致疫苗出現質量問題的;
四是預防接種事故。
保險費率方面,《征求意見稿》提到,疫苗責任強制保險費率由疫苗上市許可持有人和保險公司協商確定。保險行業協會可以會同疫苗行業協會,擬定疫苗責任強制保險基準費率。此外,疫苗責任強制保險根據被保險人信用監管等級等情況實行浮動費率。
責任限額方面,《征求意見稿》表示,免疫規劃疫苗和非免疫規劃疫苗責任強制保險在全國范圍內實行統一最低責任限額。死亡賠償金每人不低于50萬元,傷殘賠償金根據傷殘鑒定機構出具的傷殘程度鑒定書確定。鼓勵企業根據自身情況購買更高責任限額的保險保障。
《征求意見稿》還提及,疫苗上市許可持有人未按照規定投保或者續保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暫停相關疫苗的上市銷售,責令限期投保或者續保,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按照《疫苗管理法》第八十三條予以處罰。疫苗上市許可持有人投保或者續保疫苗責任強制保險后,相關疫苗方可繼續上市銷售。(中新經緯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