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網財經10月14日訊 10月12日,中國銀保監會泰州監管分局發布兩則行政處罰決定書,劍指江蘇板橋保險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江蘇板橋保代”)存在2018年投保職業責任保險保額不足的違法行為,并對此處罰金3萬元。
經泰州監管分局調查,江蘇板橋保代2018年投保職業責任保險保額不足。江蘇板橋保代提供的財務報表顯示,2017年江蘇板橋保代營業收入為4064.92萬元。2018年10月22日,江蘇板橋保代在中華聯合財產保險有限公司泰州中心支公司投保職業責任保險,保險期間為2018年11月11日0時—2019年11 月10日24時,投保累計責任限額4000萬元,每次事故責任限額100萬元。
此外,時任江蘇板橋保代執行董事、總經理的趙繼蘭,對公司2018年投保職業責任保險保額不足負主要領導責任。
基于此,泰州監管分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六十六條的規定,決定責令江蘇板橋保代改正,并處3萬元罰款。
對趙繼蘭予以警告并處1萬元罰款。
以下為行政處罰決定書原文:
中國銀保監會泰州監管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泰銀保監罰決字〔2020〕10號
當事人:江蘇板橋保險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江蘇省興化市經濟開發區
法定代表人:趙繼蘭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有關規定,我分局對江蘇板橋保險代理有限公司涉嫌違法一案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并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查,當事人存在著以下違法行為:
江蘇板橋保險代理有限公司2018年投保職業責任保險保額不足。江蘇板橋保險代理有限公司提供的財務報表顯示,2017年江蘇板橋保險代理有限公司營業收入為4064.92萬元。2018年10月22日,江蘇板橋保險代理有限公司在中華聯合財產保險有限公司泰州中心支公司投保職業責任保險,保險期間為2018年11月11日0時—2019年11 月10日24時,投保累計責任限額4000萬元,每次事故責任限額100萬元。
上述事實,有公司利潤表、保險代理人職業責任保險單、檢查事實確認書、調查筆錄等證據證明。
綜上,我分局擬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二十四條和《保險專業代理機構監管規定》(保監會令〔2015〕第3號)第三十七條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六十六條的規定,我分局決定責令江蘇板橋保險代理有限公司改正,處3萬元罰款。
當事人應當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持繳款碼到財政部指定的代理銀行進行繳款。逾期,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繳款碼將在處罰決定書送達時告知)
當事人如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中國銀保監會江蘇監管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訴訟期間本決定不停止執行。
中國銀保監會泰州監管分局
2020年9月30日
中國銀保監會泰州監管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泰銀保監罰決字〔2020〕11號
當事人:趙繼蘭
身份證號:321083197405****
住址:江蘇省興化市星?;▓@
職務:江蘇板橋保險代理有限公司執行董事、總經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有關規定,我分局對江蘇板橋保險代理有限公司涉嫌違法一案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并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查,當事人存在著以下違法行為:
江蘇板橋保險代理有限公司2018年投保職業責任保險保額不足。江蘇板橋保險代理有限公司提供的財務報表顯示,2017年江蘇板橋保險代理有限公司營業收入為4064.92萬元。2018年10月22日,江蘇板橋保險代理有限公司在中華聯合財產保險有限公司泰州中心支公司投保職業責任保險,保險期間為2018年11月11日0時—2019年11 月10日24時,投保累計責任限額4000萬元,每次事故責任限額100萬元。
趙繼蘭為時任江蘇板橋保險代理有限公司執行董事、總經理,對公司2018年投保職業責任保險保額不足負主要領導責任。
上述事實,有公司利潤表、保險代理人職業責任保險單、檢查事實確認書、調查筆錄等證據證明。
綜上,我分局決定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江蘇板橋保險代理有限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二十四條和《保險專業代理機構監管規定》(保監會令〔2015〕第3號)第三十七條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的規定,我分局決定對趙繼蘭予以警告并處1萬元罰款。
當事人應當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持繳款碼到財政部指定的代理銀行進行繳款。逾期,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繳款碼將在處罰決定書送達時告知)
當事人如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中國銀保監會江蘇監管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訴訟期間本決定不停止執行。
中國銀保監會泰州監管分局
2020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