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央行網站13日消息,央行對《非銀行支付機構行業保障基金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辦法(征求意見稿)》共五章、二十五條,包括總則、基金的籌集和管理、基金的使用、監督管理及附則。
來源:央行網站
總則部分,明確了《辦法(征求意見稿)》的目的和依據、使用原則和監管主體及管理主體。一是明確基金是用于化解和處置因支付機構客戶備付金缺口導致的行業風險的非政府性行業互助資金。二是明確人民銀行負責監督基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負責監督基金管理人,并指出中國人民銀行可以委托中國人民銀行所屬或主管的非營利性質的行業自律組織作為基金管理人。
基金的籌集和管理方面,一是規定基金來源主要為清算保證金利息按比例劃入基金,計提比例按照支付機構分類評級結果確定,區間為9.5%至12%,通過實行差別計提比率的方式引導支付機構依法合規開展支付業務;其他來源為參與清算財產分配獲得的受償資金、社會捐贈、基金投資收益與其他合法來源;同時規定基金應專戶管理。二是結合疫情期間監管實踐,規定當基金規模達到上限或支付市場遭受重大突發市場風險或者不可抗力時,暫停計提清算保證金利息劃入基金。三是明確基金管理人職責包括籌集、管理、使用基金,全面核查申請使用基金的支付機構風險及財務情況,配合人民銀行分支機構開展風險處置工作,監測行業風險等職責;同時提出基金獨立核算要求。四是指出基金運用原則及運用形式。五是明確基金管理費用可以按必要性原則從基金中據實列支,嚴格規定每年費用上限為基金日均余額的2%。
基金的使用方面,一是規定了三種可以使用基金用于兌付客戶備付金的情形,確定了人民銀行為基金兌付方案的審批人。二是明確基金管理人參與制定備付金兌付方案、簽訂基金使用合同、辦理資金劃撥、對備付金登記、確認和監督等的責任,以及使用基金兌付備付金后代表基金取得相應支付機構的追償權。
監督管理方面,一是提出基金管理人內控要求,明確基金管理人未履職盡責應承擔相應責任。二是建立基金管理人報告制度,提出基金外部審計要求以及信息披露要求,明確相關收付款憑證管理要求。三是明確支付機構法律責任與違規使用基金責任追究,對于違法違規挪用備付金而使用基金兌付的,受人民銀行處罰,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