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證監會福建監管局近日公布的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2020〕36號顯示,驪悅(平潭)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驪悅投資)存在以下問題:
一、2016年11月驪悅投資股東鄭某某變更為張某某,驪悅投資未根據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以下簡稱基金業協會)的規定,及時填報并定期更新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相關信息,違反《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證監會令第105號,以下簡稱《暫行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
二、驪悅投資管理的私募基金北京驪悅金實投資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簡稱:驪悅金實)在基金合同未約定不進行托管的情況下,實際運作也未由基金托管人托管,違反《暫行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
三、驪悅投資自行銷售驪悅金實時,未采取問卷調查等方式對投資者深圳某公司的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進行評估,未由深圳某公司書面承諾符合合格投資者條件,違反《暫行辦法》第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
四、驪悅投資未按照驪悅金實的基金合同約定在2019年4月30日前向投資者披露2018年經審計的財務報告,實際披露時間為2019年5月31日,違反《暫行辦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
五、驪悅投資自行銷售驪悅金實時,未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機構對該私募基金進行風險評級,違反《暫行辦法》第十七條的規定。
六、驪悅投資未保存驪悅金實投資決策等方面的記錄及其他相關資料,違反《暫行辦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
針對上述情況,按照《暫行辦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福建證監局決定對驪悅投資采取責令改正的行政監管措施。
資料顯示,驪悅投資于2014年5月30日在平潭綜合實驗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登記成立。注冊資本1000萬人民幣,法定代表人張澤揚,張澤揚持股1%,大股東馬湘東持股99%。公司經營范圍包括投資管理、投資咨詢、信息咨詢、企業管理咨詢(以上均不含吸收存款等。
相關法規:
《暫行辦法》第十六條: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銷售私募基金的,應當采取問卷調查等方式,對投資者的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進行評估,由投資者書面承諾符合合格投資者條件;應當制作風險揭示書,由投資者簽字確認。
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銷售機構銷售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銷售機構應當采取前款規定的評估、確認等措施。
投資者風險識別能力和承擔能力問卷及風險揭示書的內容與格式指引,由基金業協會按照不同類別私募基金的特點制定。
《暫行辦法》第十七條: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銷售或者委托銷售機構銷售私募基金,應當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機構對私募基金進行風險評級,向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相匹配的投資者推介私募基金。
《暫行辦法》第二十一條:除基金合同另有約定外,私募基金應當由基金托管人托管。
基金合同約定私募基金不進行托管的,應當在基金合同中明確保障私募基金財產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糾紛解決機制。
《暫行辦法》第二十四條: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如實向投資者披露基金投資、資產負債、投資收益分配、基金承擔的費用和業績報酬、可能存在的利益沖突情況以及可能影響投資者合法權益的其他重大信息,不得隱瞞或者提供虛假信息。信息披露規則由基金業協會另行制定。
《暫行辦法》第二十五條: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根據基金業協會的規定,及時填報并定期更新管理人及其從業人員的有關信息、所管理私募基金的投資運作情況和杠桿運用情況,保證所填報內容真實、準確、完整。發生重大事項的,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向基金業協會報告。
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于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后的4個月內,向基金業協會報送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年度財務報告和所管理私募基金年度投資運作基本情況。
《暫行辦法》第二十六條: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及私募基金銷售機構應當妥善保存私募基金投資決策、交易和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等方面的記錄及其他相關資料,保存期限自基金清算終止之日起不得少于10年。
《暫行辦法》第三十三條: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銷售機構及其他私募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及本辦法規定,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對其采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公開譴責等行政監管措施。
以下為原文:
關于對驪悅(平潭)投資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責令改正措施的決定
驪悅(平潭)投資管理有限公司:
經查,發現你公司存在以下問題:
一、2016年11月你公司股東鄭某某變更為張某某,你公司未根據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以下簡稱基金業協會)的規定,及時填報并定期更新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相關信息,違反《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證監會令第105號,以下簡稱《暫行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
二、你公司管理的私募基金北京驪悅金實投資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簡稱驪悅金實)在基金合同未約定不進行托管的情況下,實際運作也未由基金托管人托管,違反《暫行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
三、你公司自行銷售驪悅金實時,未采取問卷調查等方式對投資者深圳某公司的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進行評估,未由深圳某公司書面承諾符合合格投資者條件,違反《暫行辦法》第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
四、你公司未按照驪悅金實的基金合同約定在2019年4月30日前向投資者披露2018年經審計的財務報告,實際披露時間為2019年5月31日,違反《暫行辦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
五、你公司自行銷售驪悅金實時,未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機構對該私募基金進行風險評級,違反《暫行辦法》第十七條的規定。
六、你公司未保存驪悅金實投資決策等方面的記錄及其他相關資料,違反《暫行辦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
針對上述情況,按照《暫行辦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公司采取責令改正的行政監管措施。你公司應當按照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要求落實整改,進一步規范私募基金活動。你公司應當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個月內完成整改,并向我局提交落實整改工作的書面報告,我局將視情況組織檢查驗收。
如果對本行政監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監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行政監管措施不停止執行。
福建證監局
2020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