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經緯客戶端9月29日電 自然資源部辦公廳發布《關于落實<保障中小企業款項支付條例> 進一步防范拖欠民營企業中小企業賬款有關事項的通知》(下稱《通知》)稱,堅決防止產生拖欠民營企業中小企業款項問題。對于發生新增欠款的單位,將在公務消費、辦公用房、經費安排等方面采取必要的限制措施,如發現嚴重問題,將嚴肅追究相關責任。
《通知》指出,前期在有關方面共同努力下,自然資源部清欠工作進展總體順利,截至6月30日,自然資源部清欠臺賬中180筆欠款已全部清償到位。
《通知》要求,嚴格遵守條例,及時支付款項。各單位及所屬企業要保障民營企業中小企業款項及時支付,維護中小企業合法權益,優化營商環境。各單位不得以主要負責同志變更、履行內部付款流程,或者合同未作約定的情況下以等待竣工驗收批復、決算審計等為由,拒絕或者遲延支付民營企業中小企業賬款。各單位應于每年3月5日前將上一年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業的合同數量、金額等信息通過單位網站、報刊等便于公眾知曉的方式公開,同時報部。
《通知》要求,加強預算管理,落實資金渠道。各單位從民營企業中小企業采購貨物、工程、服務,應當嚴格按照批準的預算執行,不得無預算、超預算開展采購,無確定資金渠道的項目不得招標和采購。合同訂立前必須明確項目資金來源,無確定預算的項目不得對外訂立合同。部屬單位投資項目所需資金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保落實到位,不得由施工單位墊資建設。除依法設立的投標保證金、履約保證金、工程質量保證金、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外,工程建設中不得收取其他保證金。保證金的收取比例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通知》要求,規范合同管理,保障合法權益。各單位應指定專門部門負責合同集中管理,建立合同管理臺賬,詳細登記合同的訂立、履行和變更情況,按月對合同支付條件進行統計、分類和梳理,督促合同訂立部門及時結算支付到期款項,并將相關情況報告單位分管領導,直至合同執行完畢。合同訂立要依法嚴謹設計合同條款,不得要求民營企業中小企業接受不合理的付款期限、方式、條件和違約責任等交易條件,防止霸王條款、打白條行為。對于影響重大、涉及較高專業技術或法律關系復雜的合同,應當組織法律、技術、財會等工作人員參與合同審核把關,必要時可聘請外部專家參與相關工作。合同履行過程中,因對方或單位自身原因導致可能無法按時履行的,合同訂立部門應當及時采取應對措施,商合同相關方達成諒解或延期,并及時簽訂補充協議。
《通知》要求,及時辦理結算,嚴禁拖欠款項。各單位從民營企業中小企業采購貨物、工程、服務,應當自貨物、工程、服務交付之日起30日內支付款項,合同另有約定的,付款期限最長不得超過60日;雙方約定以貨物、工程、服務交付后經檢驗或者驗收合格作為支付條件的,付款期限應當自檢驗或者驗收合格之日起算。合同雙方應在合同中約定明確、合理的檢驗或者驗收期限,如遇拖延檢驗或者驗收的,付款期限自雙方約定的檢驗或者驗收期限屆滿之日起算。
《通知》明確,各單位合同集中管理部門應將與單位經濟活動相關的合同提交財務部門作為賬務處理的依據。財務部門應根據合同履行情況及時辦理款項結算和進行賬務處理。未按照合同條款履約的,財務部門應當在付款之前向單位有關負責同志報告。各單位應加強往來款項的管理,特別關注民營企業中小企業的三角債問題,及時進行清理,確保及時支付中小企業款項。
《通知》明確,各單位要把《支付條例》落實和清欠工作作為重要政治任務,抓實抓好,從源頭建立預防和解決拖欠問題的長效機制,堅決防止產生拖欠民營企業中小企業款項問題。部已將落實《支付條例》和清欠工作納入內部審計、財務檢查重點事項,對于發生新增欠款的單位,將在公務消費、辦公用房、經費安排等方面采取必要的限制措施,如發現嚴重問題,將嚴肅追究相關責任。(中新經緯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