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澎湃新聞 作者:葉映荷
9月初,一則顯示“民間借貸新司法解釋適用于持牌金融機構”的判決書在業內掀起一陣風暴。盡管金融機構不在民間借貸的定義范圍內,但民間借貸利率的新司法解釋是否適用于金融機構存在較大爭議,如果適用,或對行業造成較大沖擊。
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新司法解釋將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從“以24%和36%為基準的兩線三區”調整為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的四倍為標準。最新的LPR的四倍為15.4%,大幅低于24%。
不過,近期又有多地法院就類似案件做出了不同的判決,對融資擔保公司、小額貸款公司、商業銀行、消費金融公司等金融機構的借貸合同判決中,仍按照年利率24%計算利息。
這是否意味著市場可以松一口氣了?
新司法解釋暫不適用于金融機構
(2017)最高法民終927號判決書提到,金融機構的融資費用上限亦應參照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的民間借貸利率上限即年利率24%。此后的司法實踐中,各級地方法院一直套用此判例。
8月20日,民間借貸利率新司法解釋出來后,市場開始討論4倍LPR的利率司法保護上限是否也適用于金融機構。9月初,溫州市甌海區人民法院審理的一起平安銀行溫州分行的借款解紛則是按照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的四倍計算。該判決出臺后引發了業內爭議。
不過,澎湃新聞發現,近期多則判決書仍然沿用年利率24%為金融機構融資費用上限。
9月28日,陜西省彬州市人民法院(2020)陜0482民初字1325號民事判決書顯示,被告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償還原告彬州市中小企業融資擔保公司借款本金600000元及其利息(利息按照月利率2%從2018年12月4日計算至還款之日)。
9月27日,內蒙古科爾沁右翼中旗人民法院(2020)內2222民初2795號民事判決書顯示,被告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給付原告內蒙古中和農信農村小額貸款有限責任公司科爾沁右翼中旗營業部借款6484元及利息(自2018年4月11日起,按照月利率2%計算至欠款全部償還完畢之日止)。
9月25日,廣東省深圳市羅湖區人民法院(2020)粵0303民初10577號民事判決書顯示,被告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還原告廣發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欠款本金人民幣195235.24元、利息人民幣4033.56元、罰息人民幣4130.56元、復利人民幣166.30元(暫計至2020年3月12日,此后按合同約定及中國人民銀行規定計至款項付清之日止,但利息、復利總計不得超過年利率24%)。
9月16日,安徽省合肥市廬陽區人民法院(2020)皖0103民初9413號判決書顯示,借款人應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還華融消費金融借款本金116206.42元、利息13095.66元、罰息3177.56元(利息和罰息暫計至2020年06月16日,之后以全部未清償本金為基數,按年利率24%的標準合并計至款清之日)。
一位業內人士向澎湃新聞記者表示,這釋放了一個信號——LPR的四倍暫不適用于金融機構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
過渡期?未來或仍將參考民間借貸新司法解釋
上述業內人士也表示,金融機構的司法判決應該會存在一個過渡期,未來的趨勢可能也將以四倍的LPR為上限,并且按照APR(年化利率,即名義利率)計算。
按照新司法解釋,民間借貸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之間進行資金融通的行為。經金融監管部門批準設立的從事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因發放貸款等相關金融業務引發的糾紛,不適用本規定。
新司法解釋第三十二條規定, “本規定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審民間借貸糾紛案件,適用本規定。借貸行為發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前的,可參照原告起訴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確定受保護的利率上限。”
中倫律師事務所律師劉新宇曾向澎湃新聞記者表示:“如果從降低實體經濟融資成本的立法本意出發,即使新司法解釋排除了對持牌金融機構的適用,持牌金融機構也應當參照新司法解釋中的利率保護上限開展經營活動。”
但金融機構中,小額貸款公司的身份界定尚不明確。
西南財經大學金融學院數字經濟研究中心主任陳文認為,小額貸款公司屬于民間借貸,自2005年人民銀行開啟小貸公司試點以來,小額貸款公司的監管身份一直不明,并沒有納入發放金融業務許可證的范疇,而是交由地方金融辦(局)負責監管,即小貸公司并非持牌金融機構,屬于民間金融的創新組織,適用于民間借貸的司法解釋。
一位北京的業內人士曾透露,目前中國小額貸款公司協會也在組織研討新規的適用范圍,討論小貸公司是否適用新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