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網財經9月24日訊 國務院新聞辦公室今日舉行新聞發布會,請中央農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副主任、農業農村部副部長韓俊,農業農村部黨組成員兼中央農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秘書局局長吳宏耀介紹調整完善土地出讓收入使用范圍有關文件情況,并答記者問。
以下是發布會文字實錄:
記者:《意見》當中提出為提高土地出讓收入用于農業農村的比例,各地可以結合本地實際從兩種計提方式中選擇一種組織實施,請問這是出于什么考慮?
中央農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副主任、農業農村部副部長韓俊:這個問題還是由我來回答。剛才您問的這個問題也是這個文件最重要、最核心的一個內容,剛才我回答了為什么要提,您問的是怎么來計提。
這項改革的總目標,是把土地出讓收益用于農業農村的比例提高到50%以上,做這樣的規定是為了落實土地增值收益“取之于農、主要用之于農”的要求。對于如何來實現這個目標,我們在起草這個文件的過程中征求了各個方面的意見,主要是有兩種意見:一種意見是按照土地出讓收益一定比例計提,文件提出了這方面的目標的要求。另一種是按照土地出讓收入的一定比例計提。應該說這兩種方式都是可以操作的,也各有利弊。土地出讓收益是土地出讓收入扣除征地和拆遷補償支出、土地開發支出等成本性支出后的收益,反映了各地實際可以統籌使用的資金規模。但是土地出讓成本性支出的標準很難統一規定,一些地方很容易通過做大成本性支出,來縮減土地出讓收益,這樣一來的話就會導致政策效果大大縮水,這個情況確實是存在的,我們在調研中也遇到很多這樣的情況。土地出讓收入是直接繳入地方國庫的,收入數目是有據可查的,便于操作和監督,但是它不能夠完全反映地方可以使用的資金規模。在征求地方意見的過程中,不少省份選擇按收入的一定比例來計提,也有不少的省份選擇按收益的一定比例來計提。所以說為了照顧各地實際,避免“一刀切”,文件提出了兩種方案供地方來選擇。第一種是按照土地出讓收益的50%以上進行核定,但是如果全年應計提數小于土地出讓收入的8%,則按不低于土地出讓收入8%計提。有的媒體朋友可能會問,為什么按收益計提還又加了一個不低于土地出讓收入8%的條件,主要考慮是防止有的地方將與土地前期開發無關的基礎設施和公益性項目建設成本納入成本核算范圍,這樣一來會虛增土地出讓成本,會縮減土地出讓收益。文件里明確提出,不得虛增土地出讓成本、縮減土地出讓收益。如果不作這樣的規定,在有些地方政策就會縮水。第二種方案是按照土地出讓收入的10%以上進行核定。地方選擇哪一種方式都可以,由省里自己來定。各省(區、市)對轄區內的市、縣可以設定一個差異化計提的標準,我們是以省(區、市)作為一個核算單位的,全省無論按哪種方式計提,總體上要實現土地出讓收益用于農業農村的比例不低于50%的目標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