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6日,河南證監局披露對趙陽實施認定為不適當人選行政監管措施的決定。
經查,中原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管理的聯盟17號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盡職調查存在缺失,未能發現應收賬款的真實性存在問題。趙陽時任該集合資產管理計劃投資主辦人,未履行勤勉盡責義務,對此負有直接責任。
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公司客戶資產管理業務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87號)第三條第一款、《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合規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33號)第十條第二款的規定。按照《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合規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河南證監局決定采取如下行政監督管理措施:
認定趙陽為不適當人選,自行政監督管理措施決定作出之日起一年內,不得擔任證券公司資產管理業務投資經理等職務或者實際履行上述職務。
中原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管理的中京1號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盡職調查存在缺失,未能發現應收賬款的真實性存在問題。姜東時任該集合資產管理計劃投資主辦人,未履行勤勉盡責義務,對此負有直接責任。
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公司客戶資產管理業務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87號)第三條第一款、《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合規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33號)第十條第二款的規定。按照《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合規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河南證監局決定采取如下行政監督管理措施:
認定姜東為不適當人選,自行政監督管理措施決定作出之日起一年內,不得擔任證券公司資產管理業務投資經理等職務或者實際履行上述職務。(文/新浪財經 郝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