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界權威人士指出,一個國家的法律制度是營商環境評分的重要的標準。世界銀行每年發布的各國營商環境報告顯示,目前我國營商環境排名已躍居世界第三十一位,民法典的制訂,將使我國營商環境評分再向前推進一步。
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洪范法律與經濟研究所所長、中國商業法學會副會長王涌認為,我國民法典是一部具有商法品格的法典,它對于營商環境的改善,具體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第一,法人分類使得我們主體的多樣化得以實現;第二,民事法律行為更強調意思表示的真實和自由;第三,在物權編提高財產的效率,并且提供了許多關于融資擔保的工具;第四,在合同編增加了許多新的有名合同。王涌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說,目前,我國的經濟發展形勢,使得我國的法律制度在改善營商環境方面,面臨著巨大的現實壓力,民法典的制定,讓營商環境優化有了法律保證。
記者:在總則中,民法典對主體采用營利法人與非營利法人的分類,非常具有中國特色。對此學術界也有不同聲音,因為在其他國家一般采用社團法人和財團法人,對此,你怎么看?
王涌:中國的民法典,承認了傳統民法典中所采用的社團法人和財團法人的分類,只不過財團法人的概念沒有使用。實際上,財團法人就是一個公益法人、慈善法人,一般通過捐贈一筆財產,在這筆財產的基礎上,按照捐贈人的意志運作,比如從事扶貧、環境保護、科學研究等。這些在我國的民法典中沒有使用,但實際上我們有這種類型的法人,比如基金會、社會服務組織。
特別強調的是,民法典為宗教活動場所制訂了一個法人制度,稱為捐助法人。據調查,中國的四大宗教中只有佛教將宗教活動場所設定為獨立的法人,有這種現實的需求,因為它的財產比較多,為了解決財產歸屬問題,必須將自己設定為法人。比如,少林寺若不成立法人的話,就無法申請注冊商標。
民法典在27章合同編中規定了合伙合同。合伙合同并沒有強調一定是從事商業活動,而是為了共同的事業目的,訂立的共享利益、共擔風險的協議。這說明中國是允許人們為營利活動或非營利活動而形成一種無權利能力社團。
此外,民法典還規定了一個非法人組織。這實際上把我國的民事主體分為三類: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組織。目前對非法人組織的爭議比較大,個人認為非法人組織實際上就是法人。
比較遺憾的是,這次民法典沒有把信托作為一個法人主體來看,這對信托業的影響非常大。
記者:你曾說過,此次民法典所規定的意思自治法律行為,直接穿透到商事領域。具體怎么理解?
王涌:對營商環境影響較大的法律行為編,高度重視當事人的意思表示和意思自治,這個原則在商事活動中也得以充分體現。
記者:那么,物權編又該如何認識?
王涌:物權編主要目的是提高財產運用的效率,為民營企業的融資提供更多的擔保工具。最為突出的是動產擔保,主要是指通過登記,類似于抵押一樣(稱之為動產抵押)來提供擔保。最典型的是應收賬款,是從《美國統一商法典》引進,完全符合中國現實,在十幾年的實踐中用處非常大。
民法典取消了有關擔保物權具體登記機構的規定,為建立統一的動產抵押和權利質押登記制度留下了空間。此外,流質流押,主要是當事人在簽訂抵押質押合同時,直接約定該物在債務未受清償時,不需要經過公開拍賣,直接轉讓給債權人以抵償債務,也就是不通過公開拍賣直接受償的方法。這個方法原來是一直禁止的,這次民法典將其徹底放開了,主要宗旨是使民間融資抵押的工具更加豐富,也更加尊重當事人的意思,使民營企業的融資更有效率。
這次民法典的最大遺憾是沒有規定讓與擔保。讓與擔保在中國已經成為一種比較普遍的擔保形式,但是在我國的物權法和這次的民法典中都沒有加以規定。
讓與擔保為什么在中國成為普遍擔保形式,主要是和民營企業資金的匱乏有直接關系,所以對擔保形式的嚴格性要求也越來越高。許多放貸人已經不滿足質押和抵押,而采用了直接控制對方公司的形式。這在實踐中產生了很多麻煩,因為他可能只是一個債權人,卻作為公司的大股東出現,進入公司后通過股東會議等形式將法定代表人等免除,從而控制了公司,對公司造成了巨大的傷害。
最高人民法院對于讓與擔保做出了規定,確定讓與擔保只能是債權的地位,很遺憾這次民法典沒有加以規定,這需要進一步系統規定。世界銀行關于民商環境的報告其實也在考察各國的法律中是否有讓與擔保,它作為評分的一個重要的依據,但是很遺憾這次民法典依然沒有采用讓與擔保。
此外,民法典物權編還對一些新型的財產加以保護。
物權編還重點突出了登記制度,這對大家可能非常重要,如果財產登記的權利人與真實權利的歸屬不一致,這個登記是具有很強對外效應的,所以在采用所有權保留、融資租賃時,要充分考慮這種不得對抗第三人、失去自己財產的風險。
記者:民法典的合同編增加了大量的有名合同,其中很多合同的類型都是商事合同。能否就此談一談?
王涌:關于民間融資合同,在我國的民法典中采用了二元化。對于合同成立的要件有無利息,對于自然人與金融機構的融資,自然人必須借款完整、借款交付才可以成立,合同才有效。若只有合同,則不能追究借款人責任,借款人反悔也是可以的。如果沒有約定利息,自然人之間就沒有利息。這是一個非常好的思路。
但是對高利貸沒有走二元化道路,始終還是采用民商合一,不管是自然人之間,還是企業之間、金融機構之間,采用的還是一個標準。民法典規定禁止高利放貸,但什么是高利放貸,2015年規定最高的利息是24%,超過24%法律不保護。今年最高人民法院又發了一個文件,要求嚴厲打擊高利貸、放低高利貸的標準。
此外,合同編除了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之外,對于有些問題進行了深度介入。比如違約金的問題,德國民法典規定違約金雙方當事人如果是商人的話,違約金高法律依然要強制執行,若是自然人之間簽訂的,違約金極高的話可以向法院請求調整降低。現在我國采用的還是民事規則,即使商人之間規定了巨額的違約金,也不一定得到法律的支持。
關于民間融資合同,在我國的民法典中采用了二元化。對于合同成立的要件有無利息,對于自然人與金融機構的融資,自然人必須借款完整、借款交付才可以成立,合同才有效。若只有合同,則不能追究借款人責任,借款人反悔也是可以的。如果沒有約定利息,自然人之間就沒有利息。
(王涌: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洪范法律與經濟研究所所長,中國商業法學會副會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