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1500元的價格從房東手里收房,然后以1000元的價格向外出租,鄭州竟然有一家這樣的中介公司。
然而中介收了租客6個月的房租,卻只給房東1個月租金。這家名為“成都奇家藝科技有限公司鄭州分公司”的中介公司在成立一個多月后就跑路,被騙租客近千人。
高收低租、長收短付、剛成立就卷錢跑路……種種跡象讓人不得不懷疑,這家中介或許從一開始就設好了圈錢跑路的騙局。
目前,受害人已向鄭東分局經偵大隊報警,但回看近年來層出不窮的跑路事件,大多都不了了之,這些受害人能夠挽回損失的可能性又有多大呢?
交完房租中介跑路,800多租客或被“掃地出門”,怎么維權?
吳先生自畢業后一直在鄭州上班,此前都是租房居住。今年8月份,吳先生在一個名為“安居客”的房產信息網上找房,相中了一處房源,聯系之后得知,對方是一家中介公司,托管了這套房子。
吳先生相中的是一座兩室一廳的房子,位于鄭州市楊金路上的一個安置房小區內,中介公司給出的租價是一個月1000元,價格很優惠,但是要求吳先生最少一次性支付6個月的房租,再支付一個月租金作為押金。
看對方是一家正規公司,業務員也拿出了正規的合同,吳先生沒有懷疑,支付了7000元后,于8月15號左右住進房子??蓻]想到,才剛住了半個月,就出事了。
吳先生說,9月3號上午11點多,為他租房的業務員給他發微信,對他說公司突然半夜跑路,連他們的工資都沒給。這個業務員還把吳先生拉到一個維權群里,吳先生事后得知,像他一樣被騙的租客已經超過了800人,覆蓋鄭州各個片區,而且還在不斷增加。受害人最少交了半年房租,多的交了一到兩年,每人金額都在幾千到數萬元不等。
而擺在吳先生眼前的難題是,他的房東因為沒有收到下個月的房租,要求他盡快搬走。
1500元收房卻以1000元出租,是市場策略?
被騙的不只是租客,還包括房東和中介公司的員工。
孫女士是鄭州市金水區北錄莊村居民,今年6月份,村里的安置房交房了,因為周邊環境還不成熟,孫女士暫時不住,想把房子租出去。通過同村一個暑假打工的學生,孫女士和村里另外幾戶人家一起,將房子交給成都奇家藝科技有限公司鄭州分公司托管,簽了兩年的協議,租金1500月,每月一付。
但是孫女士不知道的是,中介以1500元收來的房子,竟然是以1000元的價格租了出去。中介公司收了房客少則半年,多則一年的租金,卻只付她一個月房租,然后就跑路了。
對于租客,孫女士雖然也表示同情,但又稱,自己沒收到房租,如果租客不把錢補上,還是要把租客攆走。
作為成都奇家藝科技有限公司鄭州分公司的業務員,小王也是滿腹委屈。他在今年7月份通過網絡招聘進入這家公司上班,至今一分錢工資還沒拿到,公司突然就跑了。
“9月2號上午還正常上班,到了晚上公司負責人突然把他們全部踢出了公司的工作群,第二天來到單位,發現已經人去樓空。”
小王說,他上班一個多月,從沒見過公司的老板。對于公司“高收低租、長收短付”的做法,小王說,他最初也提出過質疑,他的主管答復說,這是公司為了占領市場而采用的一種補貼策略。
7月剛成立9月就跑路,惡意圈錢?
這家名為“成都奇家藝科技有限公司鄭州分公司”的中介,辦公地點位于鄭東新區綠地中心北塔的26樓。記者今日上午去到現場探訪,公司大門緊鎖,從門縫可以看見公司內部一片狼藉,電腦等辦公物品全被搬走。
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查詢可見:成都奇家藝科技有限公司鄭州分公司,成立時間是2020年7月8日,法定代表人伍紹立,經營范圍包括軟件開發、公寓管理、物業管理等。
值得注意的是,從該公司7月8日成立,到9月2日跑路,前后不到兩個月時間。結合該公司“高收低租、長收短付”的做法,受騙租客懷疑整個事件從一開始就是設好的騙局。
而記者查詢也發現,作為成都奇家藝科技有限公司鄭州分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伍紹立,同時也是成都奇家藝科技有限公司的股東之一和成都奇家藝科技有限公司重慶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但是在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上,成都奇家藝科技有限公司已在今年9月4日,被錦江市場監督管理局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原因是“通過登記的住所或者經營場所無法聯系”。
商家跑路頻發,是在收消費者的智商稅?
事件發生后,受騙租客已經去往鄭州市公安局鄭東分局經偵大隊報案,并提交了相關材料,目前還在等待警方回復。
9月7日下午,記者以受騙租客名義致電鄭東分局經偵大隊,詢問案情進度。民警表示,目前已經上報領導,在等待領導研究結果,至于能否立上案,尚無法給出明確答復。
近幾年來,在全國范圍內,包括裝修、健身、早教等多個行業,都不斷出現商家跑路事件,受害人報案之后,案件多是不了了之,挽回損失的希望渺茫。
記者隨后也聯系了鄭州市房管局,該局相關負責人表示,已經收到這一事件的反映,目前已經介入調查。
律師:房東沒有權利驅趕租客,中介公司涉嫌詐騙警方應當立案
租客已經交了房租,房東沒有收到錢,房東要求租客搬離,雙方都是受害人。房東要求租客搬離,租客該怎么辦呢?
河南繼春律師事務所的于繼春律師認為,根據合同的相對性原則,在這起事件中,房東沒有權利驅趕租客。
于律師解釋說,在這起事件中,房東和租客是各自分別和中介公司簽訂的合同,他們之間是兩個獨立的合同關系。租客跟中介公司簽訂了合同,租客交了房租,沒有違約行為,他們之間的合同是合法有效的。房東和中介公司簽訂合同,中介公司沒有及時向房東支付房租,形成了違約,房東應該向中介公司索賠房租損失。而房東和租客之間并不存在合同關系,所以房東沒有權利要求租客搬走。
此外,對于中介公司的做法,于律師認為已經涉嫌合同詐騙罪,公安機關應當予以刑事立案。
于律師解釋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規定,合同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合同詐騙的其中一種表現形式就是: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后逃匿。
在這起事件中,中介公司以低于成本的價格向外出租房屋,然后攜款跑路,非法占有的目的非常明顯。利用合同作為幌子,收受租金后逃匿,應該符合合同詐騙罪的特征,公安機關應當予以刑事立案。在公安機關立案后,相關受害人可通過追臟和退賠程序挽回自己的損失。(大河報·大河客戶端記者 丁豐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