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監會擬要求不得開發新的3 年以內存續期產品,且2016年10月1日之后也不得繼續銷售此類在售產品;保險公司擔心完全停售會造成行業發展斷崖式下滑
保監會召集7險企開會 擬全面限制3年以內高現價產品
【財新網】(記者 陳慧穎 丁鋒)財新記者獨家獲悉,保監會于今日(1月20日)上午召開高現價產品監管規定修定座談會,擬就高現價產品監管規則進行修訂。出席會議的保險公司有中國人壽、新華人壽、人保壽險、生命人壽、中郵人壽、華夏人壽、天安人壽。
從參會保險公司的態度來看,此次修訂中有一條的影響至關重要,即保監會下決心對業務結構進行大幅度調整,要求不得開發新的3 年以內存續期產品,且2016年10月1日之后也不得繼續銷售此類在售產品;此外,自通知下發起不得銷售1年以內的產品,如3個月、6個月的產品。
知情人士告訴財新記者,在場的各家公司普遍認為此次對于高現價產品監管規則的修訂,與之前的規定及12月的征求意見稿相比調整很大,完全停售3年以內的產品將會造成行業發展斷崖式的下滑,并且會拉高3年期業務的成本,建議保監會謹慎對待。
據財新記者了解,保監會此次修訂的主要思路是對高現價產品業務要“總量控制,適度發展”。修改范圍涉及高現價產品的定義、主體責任、償付能力充足率要求、產品開發及銷售等六方面。
產品定義方面,按現行規定,高現金價值產品是指第二保單年度末保單現金價值與累計生存保險金之和超過累計所繳保費,且預期該產品60%以上的保單存續時間不滿3年的產品。
修改后的監管規則將該類產品范圍擴大,引入“中短存續期產品”概念,即指第4保單年度末保單現金價值與累計生存保險金之和超過累計所繳保費,且預期該產品60%以上的保單存續時間不滿5年的產品。業內人士告訴財新記者,這一修改實際上是將存續期3-5年的產品也將歸入此類產品中。
第二,此前高現價產品對對主體責任的規定并無特別要求,修訂后規定高現價產品由總精算師評估判斷,并承擔最終責任。這相當于增加了總精算師的責任。
第三,對償付能力充足率要求的修訂,由原來的“保持償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50%”改為,“在償二代實施過渡期內,償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50%,在償二代實施過渡期結束后,綜合償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00%且核心償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50%。不過,這條修改主要是為了銜接償二代,并沒有本質影響。
第四,對產品開發及銷售作出規定:自通知下發之日起不得開發存續期間3年以內(不含3年)的新產品;自通知下發之日起,不得銷售存續期間1年以內(不含1年)的產品;自2016年10月1日起,不得銷售存續期間3年以內(不含3年)的產品。
此外,該次修訂還對“基準額”的計算另做規定。基準額的概念與高現價產品的規模有關。此前關于高現價產品的監管文件規定,過渡期內,高現金價值產品年度保費收入在基準額以內的部分,不施加額外的最低資本要求;超過基準額的部分,其最低資本要求將予以提高。對于這一“基準額”的確定,此前規定基準額是以資本金(投入資本和實際資本的較大者)為基礎計算,大體為資本金的2 倍。
修訂后規定,“基準額是大體為投入資本和凈資產較大者的2倍。對于2013年銷售量超過當年資本金2倍的,對超出的部分過渡期至 2018年底。”
據財新記者了解,參會的一些大型保險公司表示總體支持,但希望停售產品自2017年開始實施。一些中小保險公司則表示,希望產品定義仍維持原來的定義,即為存續期為3年以內的產品,希望過渡期適當拉長。
近幾年崛起的高現價產品,往往伴隨著較高的預期收益率與投資端的激進。因較傳統保險產品易于銷售,一些中小險企借此彎道超車,迅速做大保費規模。不過,該類產品退保率較高,且存在“短錢長配”的問題,對保險公司的流動性管理、資產負債匹配與風險管理都提出極高的要求。此外,該類產品多保障成分低,更似純理財型產品,與監管層倡導的“保險回歸保障”方向偏離甚遠。
近段時間,由幾家中小保險公司引領的二級市場舉牌潮引發市場爭議,“寶萬之爭”更是引發市場側目。在這場舉牌潮中,作為主要資金來源的高現價產品(包括一些萬能險)以及期限錯配風險成為眾矢之的,也使監管層面臨著極大壓力。
就在上個月,保監會專門召開保險資產負債管理風險防范工作會議,保監會副主席陳文輝指出,目前保險公司的資產負債管理面臨著一些風險和問題,如資本市場波動風險加大,具體表現為股票投資浮盈流動劇烈,一些投資較為激進的保險公司面臨償付能力不足的考驗,部分舉牌上市公司股票的保險公司面臨集中度和流動性風險。
(財新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