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7日消息,上交所晚間公告:決定自2016年1月8日起暫停實施《上海證券交易所[微博]交易規則》第四章第五節規定的“指數熔斷”機制。隨后深交所[微博]與中金所[微博]相繼發布公告。
附上交所公告:
關于暫停實施指數熔斷機制的通知
上證發〔2016〕4號
各市場參與人:
為維護市場平穩運行,經中國證監會[微博]批準,上海證券交易所[微博]決定自2016年1月8日起暫停實施《上海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第四章第五節規定的“指數熔斷”機制。
特此通知。
上海證券交易所
二○一六年一月七日
附深交所公告:
關于暫停實施指數熔斷機制的通知
各市場參與人:
為維護市場平穩運行,經中國證監會批準,深圳證券交易所[微博]決定自2016年1月8日起暫停實施《深圳證券交易所[微博]交易規則》第四章第六節規定的“指數熔斷”機制。
特此通知
深圳證券交易所
2016年1月7日
附:中金所公告
關于暫停實施股指期貨熔斷制度的通知
各會員單位:
為維護市場平穩運行,經中國證監會批準,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微博]決定自2016年1月8日起,暫停實施滬深300(3294.384, -245.42, -6.93%)、上證50、中證500股指期貨熔斷制度。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交易規則》第五十六條、《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結算細則》第四十三條、《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風險控制管理辦法》第八條、《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滬深300股指期貨合約交易細則》第二十一條、《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上證50股指期貨合約交易細則》第二十一條和《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中證500股指期貨合約交易細則》第二十一條中的熔斷制度暫停實施;
二、《滬深300股指期貨合約》、《上證50股指期貨合約》和《中證500股指期貨合約》中的每日價格最大波動限制由“上一個交易日結算價的±7%”調整為“上一個交易日結算價的±10%”。
《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滬深300股指期貨合約交易細則》第二十二條第一款、《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上證50股指期貨合約交易細則》第二十二條第一款和《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中證500股指期貨合約交易細則》第二十二條第一款“本合約的每日價格最大波動限制是指其每日價格漲跌停板幅度,為上一交易日結算價的±7%”調整為“本合約的每日價格最大波動限制是指其每日價格漲跌停板幅度,為上一交易日結算價的±10%”;
三、滬深300、上證50、中證500股指期貨合約的交易時間繼續與股票市場保持一致。集合競價時間為每個交易日9:25-9:30,其中9:25-9:29為指令申報時間,9:29-9:30為指令撮合時間;連續競價時間為每個交易日9:30-11:30(第一節)和13:00-15:00(第二節);
四、本通知僅涉及熔斷制度的暫停實施和每日價格最大波動限制的調整。股指期貨其他業務細則,包括交易保證金執行標準(非套期保值持倉的交易保證金標準為合約價值的40%,套期保值持倉的交易保證金標準為合約價值的20%)、手續費標準(交易手續費標準為成交金額的萬分之零點二三,平今倉交易手續費標準為成交金額的萬分之二十三,申報費為每筆一元)和日內開倉限制標準(客戶單日開倉交易量超過10手的,構成“日內開倉交易量較大”的異常交易行為)等均保持不變。
特此通知。
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
2016年1月7日
證監會新聞發言人鄧舸答記者問
問:三家交易所發布通知自1月8日起暫停實施指數熔斷,對此證監會如何評論?
答:引入指數熔斷機制的主要目的是為市場提供“冷靜期”,避免或減少大幅波動情況下的匆忙決策,保護投資者特別是中小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抑制程序化交易的助漲助跌效應;為應對技術或操作風險提供應急處置時間。熔斷機制不是市場大跌的主因,但從近兩次實際熔斷情況看,沒有達到預期效果,而熔斷機制又有一定“磁吸效應”,即在接近熔斷閾值時部分投資者提前交易,導致股指加速觸碰熔斷閾值,起了助跌的作用。權衡利弊,目前負面影響大于正面效應。因此,為維護市場穩定,證監會決定暫停熔斷機制。
引入熔斷機制是在2015年股市異常波動發生以后,應各有關方面的呼吁開始啟動的,有關方案經過了審慎的論證并向社會公開征求了意見。熔斷機制是一項全新的制度,在我國沒有經驗,市場適應也要有一個過程,需要逐步探索、積累經驗、動態調整。下一步,證監會將認真總結經驗教訓,進一步組織有關方面研究改進方案,廣泛征求各方面意見,不斷完善相關機制。
大股東、董監高減持新規9日執行
上市公司大股東、董監高人員減持新規昨日落地。1月9日開始,上市公司大股東計劃通過交易所集中競價交易減持股份的,須在首次賣出的15個交易日前預先披露減持計劃,且其在3個月內通過集中競價減持股份的總數不得超過公司股份總數的1%。
這意味著,上市公司大股東計劃減持股份的,在依規履行預披露程序后,實際從二級市場減持的時間最早也要到2月份。
證監會昨日發布《上市公司大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下稱《減持規定》),對大股東“禁減令”之后的減持新規予以明確。《減持規定》從防范大股東減持對二級市場造成沖擊,同時依法保障上市公司股東轉讓股份權利等兩個層面出發,依據減持來源不同、減持方式不同作出了疏堵結合的安排。
業內人士認為,股市異常波動期間,上市公司大股東及董監高“禁減令”有效緩解了集中拋售壓力,對引導股票交易恢復供需平衡、重塑投資者信心產生了正面作用。但這一措施為應對市場非理性下跌的臨時性措施,隨著市場由劇烈異常波動逐步趨向常態化波動,有必要出臺監管大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行為的長效機制,《減持規定》實施后,將有效引導大股東和董監高依法、透明、有序減持。
證監會官網披露的信息表示,《減持規定》發布實施將有利于形成穩定的市場預期,化解恐慌情緒,《減持規定》出臺后將不會出現“減持潮”;引發市場大幅下跌的說法沒有根據,投資者應當理性看待、審慎甄別。
建立預披露制度 防止“化整為零”
《減持規定》明確建立了上市公司大股東通過集中競價方式減持股份的預披露制度。具體而言,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和持股5%以上股東(以下并稱“大股東”)計劃通過證券交易所集中競價交易減持股份的,須在首次賣出的15個交易日前預先披露減持計劃。
減持計劃的內容須包括但不限于:擬減持股份的數量、來源、減持時間、方式、價格區間、減持原因。
與此同時,《減持規定》還對減持規模設置了約束性條款,明確大股東在3個月內通過交易所集中競價交易減持股份的總數,不得超過公司股份總數的1%。
新規發布后,從減持時間看,由于《減持規定》是從9日起正式實施,按照提前15個交易日預披露的要求,即使上市公司大股東當前即具有減持需求,并在新規實施后立即披露減持計劃,其真正啟動二級市場減持的時間最早也要到2月份。
從減持規模看,權威部門給出了一組可以作為參照的統計數據:以2014年到2015年上半年大股東通過滬深市場集中競價方式減持的實際數據測算,若規定大股東在3個月內減持比例不超過總股本的1%,將使期間占比77%股份的減持受到制約。
業內人士評價,預披露制度與適當限制減持規模的制度安排,可在防范大股東減持對二級市場帶來沖擊,與依法保障各類股東交易股票的權利之間取得平衡,從而實現疏堵結合。
另外,針對市場上不時出現的,大股東所持股份通過協議轉讓方式“化整為零”,而后再通過二級市場減持的情況,《減持規定》也作出了相應安排。
《減持規定》明確,通過協議轉讓方式減持股份并導致股份出讓方不再具有上市公司大股東身份的,股份出讓方、受讓方應當在減持后6個月內繼續遵守15個交易日預披露、3個月內減持不超過1%等兩項規定。
區分股份來源 形成疏堵結合減持機制
依據大股東所持股份來源的不同,以及減持方式的不同,《減持規定》作出了差異化的安排,以實現“疏堵結合”。
具體而言,從股份來源看,《減持規定》明確上市公司大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均適用該規定的各項要求,但大股東減持其通過二級市場買入的上市公司股份,并不適用。
證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介紹,大股東所持股份豁免披露及限制減持要求的,僅為其通過集中競價、大宗交易方式買入的股份,并不包括定增等一級半市場獲得的股份。在賣出前預披露時,大股東須主動披露所減持股份的來源。
與此同時,對于通過集中競價方式減持的股份,和通過大宗交易、協議方式轉讓的股份,《減持規定》也作出了差異化安排。預披露機制、劃定3個月不超過1%的紅線等規定均針對通過集中競價方式減持的大股東股份。
統計顯示,2014年上市公司大股東通過大宗交易、協議轉讓減持的占比超過60%,通過集中競價方式減持的占比不足40%。其中,中小創企業大股東減持的,超過70%選擇了大宗交易及協議轉讓方式。
業內人士表示,由于大宗交易于每日盤后進行,其交易價格也不計入二級市場指數,因而對股價作用有限,事實上,上市公司控股股東減持股份的意愿也很小,產業資本、PE、保險資金若要減持股票,其通過大宗交易、協議轉讓方式退出的渠道是暢通的。
首次明確減持“消極條件”
《減持規定》完善了對大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約束機制,依據大股東、董監高自身的違法違規行為限制其減持,這也是相關規定中首次明確這些“消極條件”。
上述負責人介紹,為切實強化大股東對公司、中小股東所負責任,《減持規定》從上市公司及大股東自身是否存在違法違規行為兩個角度設置限售條件。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大股東不得減持股份:其一,上市公司或者大股東因涉嫌證券期貨違法犯罪,在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或者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期間,以及在行政處罰決定、刑事判決作出之后未滿六個月的。其二,大股東因違反證券交易所自律規則,被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未滿三個月的。
同時,根據“權責一致”原則,《減持規定》從董監高自身違法違規情況的角度,規定了不得減持的若干情形。其一,董監高因涉嫌證券期貨違法犯罪,在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或者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期間,以及在行政處罰決定、刑事判決作出之后未滿六個月的。其二,董監高因違反證券交易所自律規則,被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未滿三個月的。
“18號文”中提出,大股東及董監高違反規定減持本公司股份的,中國證監會將給予嚴肅處理,但是對于具體的處罰措施并沒有明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