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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讀
權益類互換業務正在迎來一輪新的規范,未來將實現規模控制和杠桿控制,各公司會被要求采取措施降低杠桿、強化信息披露。
本報記者 李 維
實習記者 姜詩薔 趙丹 北京報道
券商收益互換又一次成為輿論焦點。
日前,中國證券業協會(下稱中證協)發布的一份最新《場外證券業務開展情況報告》(下稱報告)引發了市場關注。報告稱中信證券(600030.SH)于4月至9月期間的場外衍生品月報數據累計出現了1.06萬億的虛增,一時間引起輿論騷動。
11月25日上午,中信證券官方向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證實,其收益互換的“虛增”原因是其中途進行的系統升級所致,而誤報僅涉及增量部分,存量數據并未受到波及。
系統升級緣何導致數據虛增?
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了解到,其規模“虛增”與系統升級導致部分數據的重復疊加計算有關。而來自中信證券的數據顯示,其收益互換規模目前尚未超過400億元。
事實上,市場之所以對收益互換業務較為關注,與該類業務具有杠桿交易、外包交易等創新特質不無關聯。
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了解到,在監管層致力于A股降杠桿的大政策環境下,其也將對收益互換等業務采取更加嚴格的監管政策。
萬億互換“虛增”還原
中信證券收益互換的虛增烏龍,發端于中證協報告中的一次誤差發現和修正。
“10月,我們發現中信證券自 2015年4月至9月報送的場外衍生品月報數據出現重大誤差,造成其間該司各月互換業務新增規模及終止規模同時虛增(累計虛增額達10633.63億元),但未對每月存量規模造成影響。”中證協報告指出。
11月25日上午,中信證券有關人士回應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時表示,中信證券并不存在惡意虛報,該數據屬于“技術誤報”。
“確實是數據報送中出錯了。”上述人士稱。
而據其介紹,此次錯報與中信證券此前的系統升級有關。
“出現相關問題是因為公司系統升級造成了對外報送個別信息的錯誤,主要涉及互換業務2015年4月-9月新增規模和終止規模的數據錯誤,但存量規模數據是正確的,”中信證券有關負責人表示,“公司在發現相關問題后,已于2015年11月初進行了數據更正。”
據中信證券有關負責人介紹,截至目前,該公司互換業務規模不超過400億元。而據中證協披露的截至今年9月底的數據,券商場外收益互換月初存量本金僅為1238.38億元。按此估算,中信證券在互換業務的市場占比約為30%。
雖然屬于誤報,但此次事件對中信仍有一定影響。中證協稱將對其具體情況進行調查,并表示不排除在發現違規情況后采取監管措施的可能性。
“協會正在進一步調查核實,發現違規情況將視情節相應采取自律管理措施。”中證協表示。
或因疊加產生誤算
在系統升級影響數據準確性之下,中信證券的收益互換規模緣何會虛增達到1萬億之多?
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了解到,中信證券數據錯報發生的原因,或與報送系統將存量數據與增量數據累加,一并核算為增量數據有關。
“報送數據的時候,可能是把存量和各月增量數據一并相加了,所以造成了增量數據過多的情況,”一位接近中信證券的知情人士表示,“這也是這次誤報不涉及存量數據的原因。”
中證協的統計誤差范圍也佐證了這一事實——其發生錯誤的僅為增量數據,而并非存量數據。
而從披露的數據來看,中信證券在4-9月的六個月期間,累計虛增達10633.63億元,即平均每月虛增達到1772.27億元,而該數據已超過中證協每月披露全市場的存量規模;以9月底為例,券商場外收益互換月初存量本金僅為1238.38億元。
而值得一提的是,此前市場有人士猜測認為,中信證券虛報收益互換的原因,可能為了“掩蓋資金的真實去處”。但在業內人士看來,這一可能性較低。
“如果是掩蓋資金去向,需在信息披露上做文章的,并不需在中證協的專項統計上虛報,因為這只是個專項數據。”一家中型券商場外市場部人士稱。
此外,亦有市場人士質疑中信證券的數據誤報緣何恰巧出現在A股劇烈震蕩的4-9月間?
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了解到,這一時間的誤報或與中證協對券商場外數據統報要求的變化有關。
事實上,中證協對場外數據要求統報的起始時間并非今年1月份,而是3月份,其中1-3月份數據的公示時間恰好為今年3月中旬。
而自4月起,中證協才開始要求各家券商逐月報送場外證券業務數據,其中包括收益互換等衍生業務數據。
9月之后,中證協再一次變更了場外數據報送格式——由此前的“證券公司場外業務統計數據報表”變更為“場外證券業務開展情況報告”,而中信證券的誤報期,剛好發生在中證協要求逐月報告的4-9個月內。
監管層緊盯互換風險
中信收益互換虛增事件之所以被市場廣泛關注,緣自于該類創新業務容易給市場預期帶來較大不確定性。
據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了解,監管層目前正在針對收益互換業務形成更加完善的規范與監管。
“監管層目前對收益互換的風險比較重視,會里領導在8月的合規會議上專門提到了這個事情。”一位接近中證協的券商人士透露。
“權益類互換業務正在迎來一輪新的規范,未來這塊將實現規模控制和杠桿控制,各公司會被要求采取措施降低杠桿、強化信息披露,”前述券商人士透露,“證監會有關部門會與協會共同就收益互換采取進一步的規范措施。”
監管層對收益互換的監控,主要集中在對其風險的關注。
所謂收益互換業務,通常指客戶與券商就指定股票的收益進行約定互換的一項衍生工具,該類業務試點最早出現于2013年初,目前可在券商柜臺市場和報價系統同時開展。
而在內含遠期互換結構的情況下,收益互換可成為券商替客戶實現二級市場融資或信用融資的渠道之一,部分融資類互換的實際杠桿最高可達3-4倍。
由于收益互換客戶的持倉證券在存續期將寄營于券商自營池或其他客戶資產池中,這也有可能引發股份代持、規避信息披露等問題。
此外,收益互換業務還存在市場集中度較高的現象。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從權威渠道獲得的一份數據顯示,截至9月底,開展收益互換的證券公司已有29家之多。
但該類業務仍存在著市場占有率向部分大型機構集中的現象。中證協數據顯示,截至10月底,收益互換業務新增規模排名前三的證券公司新增初始名義本金共171.34億元,約占本月收益互換業務新增總量的77%。
(編輯:巫燕玲,郵箱:wuyl@21jingji.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