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中國保險行業協會正式發布《中國保險行業協會新能源汽車商業保險專屬條款(2021版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與傳統行業條款相比,《征求意見稿》將新能源汽車最核心的技術與部件“電池及儲能系統、電機及驅動系統、其他控制系統”納入了保險責任,行駛、停放、充電及作業也在保障范圍內。
據公安部的數據,截至2021年6月底,中國新能源汽車保有量達到了603萬輛。即將出臺的新能源汽車商業保險專屬條款,在使新能源汽車車主的權益得到更好保護的同時,也將對新能源汽車的發展起到更好的推動作用。
目前存在“高保低賠”現象
中國銀保信發布的報告顯示,目前新能源汽車平均保費比燃油車高21%,而案均賠款新能源汽車略高于非新能源汽車的2.8%;同時,家用車中新能源汽車出險率遠高于非新能源汽車,高出11.7%。從單均保費看,購置價在10萬~30萬元之間的家用新能源汽車單均保費高于傳統汽車。業內人士稱,當前數據顯示新能源汽車的出險頻率較高,與近年來新能源汽車多投放于共享汽車領域,網約車快速發展有關。這些共享車輛會購買齊全各種保險,但高頻次的使用率,使其發生事故出險的頻率也會相對較高。
據了解,由于目前還沒有新能源汽車的專屬保險,新能源汽車在投保時只能按照燃油車的保險條款進行投保,大多數新能源汽車還要按補貼前的車價進行投保。
業內人士稱,因沒有與新能源汽車相適應配套的專屬車險,依舊套用燃油車的理賠標準,已造成了許多的理賠爭議,目前的車險并不能真正地給新能源汽車“保險”。據過往理賠案例統計,新能源汽車動力電池遠比傳統發動機脆弱,核心動力損毀率是傳統燃油車發動機損失事故的3倍。由于目前純電動車技術不穩定,出事故概率更大。
目前保險公司在保費計算時,新能源汽車通常會貴一些,而在實際理賠時,很多車主卻發現了“低理賠”的情況:即大多數保險公司對新能源汽車采用“按補貼前價格投保,按補貼后價格賠付”的處理辦法,導致車主很糟心。
三電、自燃都能保
《征求意見稿》對新能源汽車的定義是:采用新型動力系統,完全或主要依靠新型能源驅動,上道路行駛的供人員乘用或者用于運送物品以及進行專項作業的輪式車輛、履帶式車輛和其他運載工具,但不包括摩托車、拖拉機、特種車。
《征求意見稿》中,新能源汽車商業保險主要分為三大主險和六大附加險兩部分。主險包括新能源汽車損失保險、新能源汽車第三者責任保險、新能源汽車車上人員責任保險等三個獨立的險種,附加險涵蓋充電樁損失、智能輔助駕駛軟件損失等。
投保人可以選擇投保主險的種類,附加險不能獨立投保。附加險條款與主險條款相抵觸的,以附加險條款為準,附加險條款未盡之處,以主險條款為準。
《征求意見稿》明確,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或被保險新能源汽車駕駛人在使用被保險新能源汽車過程中,因自然災害、意外事故(含起火燃燒)造成被保險新能源汽車車身、電池及儲能系統、電機及驅動系統、其他控制系統以及其他所有出廠時的設備的直接損失,且不屬于免除保險人責任的范圍,保險人依照本保險合同的約定負責賠償。
上述使用新能源汽車的過程包括行駛、停放、充電及作業。也就是說,新能源汽車在停放、充電時自燃造成的損失和對第三者的賠償將屬于保險責任。不過充電期間因外部電網故障導致新能源汽車的直接損失,被列入了主條款的責任免除之中。這一部分的承保放入了附加險供車主自主選擇。
附加險還包括自用充電樁、智能輔助駕駛軟件損失以及火災事故限額翻倍險等,涵蓋的內容解決了目前新能源汽車理賠的幾大爭議點。
值得一提的是,《征求意見稿》明確,因市場價格變動造成的貶值、修理后因價值降低引起的減值損失,自然磨損、電池衰減、朽蝕、腐蝕、故障、本身質量缺陷等產生的損失和費用,保險人均不負責賠償。
新能源汽車折舊按月算
《征求意見稿》顯示,投保時被保險新能源汽車的實際價值由投保人與保險人根據投保時的新車購置價減去折舊金額后的價格協商確定或其他市場公允價值協商確定。
《征求意見稿》給出了相應的參考折舊系數表。新能源汽車的折舊按月計算,不足一個月的部分,不計折舊。最高折舊金額不超過投保時被保險新能源汽車新車購置價的80%。折舊的計算公式為:折舊金額=新車購置價×被保險新能源汽車已使用月數×月折舊系數。
舉例說明,在傳統車險中,9座以下客車家庭自用和非營業車輛的折舊系數為每月0.6%,《征求意見稿》則將9座以下客車家庭自用和非營業純電動新能源汽車的折舊按照車價分為四個價格區間,分別為0萬-10萬元、10萬-20萬元、20萬-30萬元、30萬元以上,與之對應的折舊系數為每個月0.82%、0.77%、0.72%、0.68%。
9座以下客車家庭自用和非營業插電式混合動力與燃料電池新能源汽車折舊系數不按車價區分,統一為每個月0.63%。記者 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