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9月4日,洛陽市民王先生向大河報·大河客戶端記者反映稱,自己花費5萬余元通過網上競拍到一輛奧迪A6二手轎車,結果發現,這輛車竟是一輛正被法院查封的轎車。
“被法院查封的車還能拍賣?”王先生向拍賣公司提出了交涉,得到的答復卻令他十分不滿。
涉事車輛
【反映】網上拍得一輛二手車,竟是一輛“查封車”
據王先生介紹,他在洛陽市洛龍區經營了一家二手車行,經常會關注一些拍賣公司的動態。
今年8月份,一家名為河南省清風拍賣有限公司(下稱“清風拍賣”)將通過“中國拍賣行業協會網絡拍賣平臺”拍賣幾輛二手車引起了王先生的關注。
“4號標的,一輛藍色鍍膜的奧迪A6轎車挺不錯的。”為此,王先生向拍賣公司繳納了1萬元競買保證金,準備參加清風拍賣公司定于8月20日上午9時舉行的網絡公開拍賣。
拍賣當日,經過40輪競價,最終以5.45萬元由王先生成功拍得這輛車牌號為豫C2359S的奧迪A6轎車。
王先生經營的二手車行
“拍到轎車的當天,我就派人從伊川將轎車開了回來。”隨后,王先生又自己出錢對車輛進行了修理、清洗,“再加上油費等,總計為這輛車投入了1萬余元。”
王先生琢磨著,過幾天將轎車一過戶,那么這輛轎車就正式屬于自己名下。
然而,還沒等到將車輛過戶,王先生接到了清風拍賣公司工作人員的電話,“他們告訴我,我競買到的這輛轎車是一輛法院查封的車,無法過戶,如果退車,他們愿意退還我競買轎車的5.45萬元以及2725元傭金。”
讓王先生不滿的是,清風拍賣公司不愿賠償王先生維修、清洗以及加油等1萬余元費用,“清風拍賣公司為啥不承擔?法院查封的車被他們拿到網上進行拍賣,我是完全不知情的,憑啥讓我來承擔這筆費用?”
【網站】標的物“備注”中未載明“法院查封”字樣
王先生向記者展示了他曾參加拍賣的網站。
網站顯示“中拍平臺”名稱,在“網絡拍”一欄顯示有標題“寶馬、奧迪等機動車輛專場拍賣會”,拍賣企業為河南省清風拍賣有限公司。
4號標的物為一輛藍色鍍膜的奧迪A6轎車,成交價顯示為54500元;起拍價為32000元;2020年8月20日09:49:28結束等內容。
網站截圖
“拍賣公告”發布的時間為2020年8月13日。
記者注意到,在網站公示的“標的車輛基本情況表”中拍賣的4號標的物(奧迪A6轎車)序號為“8”,上面顯示有車輛的車牌號、車輛型號、車輛識別代號、發動機號、初次登記日期、年檢有效期、公里表數(km)以及備注。
“備注”中僅顯示“全車貼膜”。而在其他拍賣車輛的“備注”中標注有違章情況、發動機漏雨、銘牌掉落等瑕疵記錄。
“如果拍賣公司在車輛的備注中標注出‘車輛被法院查封’,我肯定不會競買。法院查封的車無法過戶,我買它干啥?”王先生說。
此外,王先生向記者提供了一份“電子成交確認書”,上面顯示有拍賣標的的名稱、拍賣會名稱、買受人姓名(名稱)、競買號牌、成交價、成交時間等內容。
在“電子成交確認書”的備注中顯示:“買受人應當自車輛移交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自行到車輛管理部門辦理過戶手續。按期辦理完畢過戶手續后,憑過戶后的行車證和車輛登記證書全額無息退回過戶保證金,否則過戶保證金不予退還。”
買受人王先生簽字、按有手印,時間為8月24日;拍賣師簽字,時間為8月21日,上蓋有“河南省清風拍賣行有限公司”印章。
電子成交確認書
【解釋】拍賣公司認為涉事車輛存“瑕疵”已提前告知
那么王先生所競買到的奧迪轎車是否是法院查封的車輛?又是什么時間查封的?是在拍賣舉辦之前,還是在拍賣舉辦之后?記者進行了調查核實。
9月7日下午4時許,大河報·大河客戶端記者來到洛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車輛管理所對車輛的信息進行了查詢。
經車輛管理所相關工作人員查詢后告知,車牌號為豫C2359S的奧迪A6轎車是于2020年8月10日被嵩縣人民法院查封,而具體查封的具體原因,工作人員并未透露。
8月10日,涉事車輛被法院查封;8月13日,清風拍賣公司發布拍賣公告將對涉事車輛進行拍賣,那么也就是說,對涉事車輛的拍賣行為發生在法院查封之后。
在對涉事車輛進行拍賣之前,清風拍賣公司沒有對車輛信息進行核實嗎?又為何未將車輛被查封的情況如實標注于“標的車輛基本情況表”中?對此,大河報·大河客戶端記者采訪了清風拍賣公司拍賣師王戰超。
王戰超認為,涉事車輛被法院查封的情況已經提前告知了買受人。他認為的“已經提前告知買受人”是指在“拍賣須知”中有一條聲明“依據《拍賣法》及有關法律規定,拍賣人將按拍賣標的展示現狀進行拍賣,對拍賣標的不負任何品質瑕疵擔保責任。競買人在競拍前須認真考察,充分了解有關拍賣標的瑕疵狀況等事項,成交之后不得再以此為由提出任何異議。”
王戰超認為,涉事車輛被法院查封是屬于車輛自身存在的瑕疵,他們已經在“拍賣須知”中明確告知買受人,王先生修車、清理以及加油所產生的費用,不應由拍賣公司承擔。
但是清風拍賣公司愿意將王先生競買車輛的費用以及傭金退還給王先生,“別的費用我們沒辦法負擔。”王戰超說。
記者:拍賣法院查封的標的物是否違法?為何不核實車輛的信息?
王戰超:可能確實違法。但是我們受委托拍賣前,這輛轎車并未在查封狀態。
記者:經核實,今年8月10日,嵩縣人民法院對涉事車輛就進行了查封,你們拍賣公告的時間是今年8月13日,法院查封涉事車輛在你們拍賣涉事車輛之前。這個怎么解釋?
王戰超對該問題未明確回應,只是稱他們也是受委托人委托進行的拍賣。
記者詢問是涉事車輛拍賣受誰委托?對此,王戰超表示,不便透露。
涉事車輛
【律師說法】買受人可以解除雙方合同,拍賣公司應當賠償損失
針對此事,河南洛河畔律師事務所律師王灝告訴記者,《拍賣法》第十八條有明確規定:“拍賣人有權要求委托人說明拍賣標的的來源和瑕疵。拍賣人應當向競買人說明拍賣標的的瑕疵。”
此外,在第三十五條中也規定:“買人有權了解拍賣標的的瑕疵,有權查驗拍賣標的和查閱有關拍賣資料。”
“都規定了關于拍賣物瑕疵的內容。”王灝說,不管是委托人,還是拍賣人(清風拍賣公司)都應對拍賣物的狀況有明確的說明和了解。
王灝解釋,拍賣物瑕疵不僅僅指拍賣物上存在的一些缺陷,也包括拍賣物上是否存在權屬上的爭議。比如:王先生所賣得的車輛存在法院查封的情況,也就是說車輛的所有權可能存在爭議。
“因為現在不清楚拍賣車輛究竟因為什么原因被法院查封,但至少一點是肯定的,王先生買車過戶的目的是實現不了的。”
那么,王先生因購買車輛所花費的維修、清洗以及加油等1萬余元,清風公司是否應該承擔?
王灝告訴記者,因為清風拍賣公司的行為致使王先生購買車輛過戶的目的實現不了,王先生可以解除雙方之間的合同。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王灝說,由于合同不能履行,清風拍賣公司應按照上述規定給予王先生一定的賠償。王先生因購買車輛之后對車輛進行維修、清洗以及加油等1萬余元應當得到賠償,“清風拍賣公司作為一家專業的拍賣機構,在拍賣前對拍賣物是否存在瑕疵的告知不僅是行業的要求也是法律規定的義務。由于自身工作的原因給買受人(王先生)造成了一定的經濟損失,應按照法律規定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大河報·大河客戶端記者 焦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