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加強境內企業境外發行證券和上市相關保密和檔案管理工作的規定(征求意見稿)》對跨境監管合作,特別是審計監管合作有何積極作用?
證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規定》根據《證券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的規定,明確境外監管機構在中國境內進行調查取證或開展檢查的應當通過跨境監管合作機制進行,證監會和有關主管部門依據雙多邊合作機制提供必要的協助。
同時,結合跨境審計監管合作的國際慣例,刪除了原《規定》關于「現場檢查應以我國監管機構為主進行,或者依賴我國監管機構的檢查結果」的表述。
這體現了中國監管部門對跨境審計監管合作一貫的開放態度,也符合相關國際慣行做法,將為安全、高效開展包括聯合檢查在內的跨境監管合作提供制度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