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工商總局近日出臺《關于全面推進企業簡易注銷登記改革的指導意見》,決定自2017年3月1日起,在全國范圍內全面實行企業簡易注銷登記改革,對領取營業執照后未開展經營活動對領取營業執照后未開展經營活動(未開業)、申請注銷登記前未發生債權債務或已將債權債務清算完結(無債權債務)的有限責任公司、非公司企業法人、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由其自主選擇適用一般注銷程序或簡易注銷程序。
改革簡化了公示手續。申請簡易注銷登記的企業可先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簡易注銷公告》專欄主動向社會公告擬申請簡易注銷登記及全體投資人承諾等信息(強制清算終結和破產程序終結的企業除外),公告期為45日。登記機關會同時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將企業擬申請簡易注銷登記的相關信息推送至同級稅務、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部門,涉及外商投資企業的還要推送至同級商務主管部門。
公告期內,有關利害關系人及相關政府部門可以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簡易注銷公告》專欄“異議留言”功能提出異議并簡要陳述理由。如果沒有異議,公告期滿后,企業就可向企業登記機關提出簡易注銷登記申請。
申請需要提交的材料也顯著變薄了。過去,企業申請注銷需提交清算報告、投資人決議、清稅證明、清算組備案證明、刊登公告的報紙樣張等材料,《意見》將全體投資人作出解散的決議(決定)、成立清算組、經其確認的清算報告等文書合并簡化為全體投資人簽署的《全體投資人承諾書》,用一張紙涵蓋了全體投資人決定企業解散注銷、組織并完成清算工作等內容。
企業在申請簡易注銷登記時只需要提交《申請書》《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權委托書》《全體投資人承諾書》(強制清算終結的企業提交人民法院終結強制清算程序的裁定,破產程序終結的企業提交人民法院終結破產程序的裁定)、營業執照正、副本即可。
收到申請后,對于不適用簡易注銷登記限制條件的申請,登記機關會書面(電子或其他方式)告知申請人不符合簡易注銷條件;對于公告期內被提出異議的企業,登記機關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依法作出不予簡易注銷登記的決定;對于公告期內未被提出異議的企業,登記機關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依法作出準予簡易注銷登記的決定。
《意見》也專門列出了不適用簡易注銷程序的企業涉及國家規定實施準入特別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資企業;被列入企業經營異常名錄或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的;存在股權(投資權益)被凍結、出質或動產抵押等情形; 有正在被立案調查或采取行政強制、司法協助、被予以行政處罰等情形的;企業所屬的非法人分支機構未辦理注銷登記的;曾被終止簡易注銷程序的;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在注銷登記前需經批準的;不適用企業簡易注銷登記的其他情形。
由于涉及的部門多、手續復雜,企業注銷一直是企業退市的難題,原先的程序是先注銷國稅、地稅,證明沒有債權債務后,還要召開股東大會、成立清算組,至少要好幾個月。近年來,國家工商總局配合去產能、去庫存等結構調整工作,鼓勵各地開展企業、個體工商戶簡易注銷改革試點,試點地區已達到39個。僅今年前11個月,全國注吊銷企業合計129.4萬戶,同比增長83.9%,個體工商戶簡易注銷61.2萬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