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啟動生態文明建設目標評價考核
生態損害明顯地區黨政負責人將被追責
□記者 林遠 北京報道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生態文明建設目標評價考核辦法》。
根據《辦法》,生態文明建設目標評價考核在資源環境生態領域有關專項考核的基礎上綜合開展,采取評價和考核相結合的方式,實行年度評價、五年考核。評價重點評估各地區上一年度生態文明建設進展總體情況,引導各地區落實生態文明建設相關工作,每年開展一次。考核主要考查各地區生態文明建設重點目標任務完成情況,強化省級黨委和政府生態文明建設的主體責任,督促各地區自覺推進生態文明建設,每個五年規劃期結束后開展一次。
《辦法》顯示,對考核等級為優秀、生態文明建設工作成效突出的地區,給予通報表揚;對考核等級為不合格的地區,進行通報批評,并約談其黨政主要負責人,提出限期整改要求;對生態環境損害明顯、責任事件多發地區的黨政主要負責人和相關負責人(含已經調離、提拔、退休的),按照《黨政領導干部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辦法(試行)》等規定,進行責任追究。
國家發展改革委副主任張勇表示,資源環境生態問題是我國現代化進程中的瓶頸制約,也是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明顯“短板”?!掇k法》的出臺,有利于完善經濟社會發展評價體系。把資源消耗、環境損害、生態效益等指標的情況反映出來,有利于加快構建經濟社會發展評價體系,更加全面地衡量發展的質量和效益,特別是發展的綠色化水平。
此外,張勇還介紹,出臺《辦法》也有利于引導地方各級黨委和政府形成正確的政績觀。實行生態文明建設目標評價考核,就是要進一步引導和督促地方各級黨委和政府自覺推進生態文明建設,堅持“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
據了解,《辦法》采取五年考核而不是年度考核,一是考核目標主要是“十三五”規劃綱要確定的資源環境約束性目標,目標期限為五年,考核時間與目標期限保持一致;二是生態文明建設成效是一個較長的累進過程,以五年為期進行考核,能夠更加科學客觀地衡量各地區生態文明建設成果;三是考核在五年規劃期結束后次年開展,與地方各級黨委和政府換屆時間比較接近,也有利于考核結果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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