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市場的真正基石之一,全市場統一的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制度終于夯實。
“今天證監會下發的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是國內資本市場制度完善的一項基石性政策。”北京地區某大型券商營業部負責人在證監會新聞發布會后對記者講到。
征求意見稿發布三個月后,12月16日證監會正式發布了《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新聞發言人張曉軍則在發布會現場講到:“《辦法》是‘依法監管、從嚴監管、全面監管’工作要求的重要舉措,標志著我國資本市場投資者合法權益保護的基礎制度建設又向前邁進了重要一步。”
至此,研究推進多年的全市場統一的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制度終于落地,其攜帶著投資者、產品兩個維度的清晰要求,對于機構的嚴格后端監督,終于告別了被市場詬病多年的無約束力的“豆腐立法”和“沒有牙齒的立法”,有望發揮其作為資本市場中基石制度的真正威力。
以往散落在市場各個領域的各種準入門檻,終于有望得到統一的標準與科學化規范,這對于以后各種創新業務的開展而言,尤為關鍵。
兩大維度“出牙”
此次《辦法》中監管層將從兩個層面來制定適當性要求,首先是投資者的維度。
根據《辦法》所示,證監會將投資者分為兩類,一類是專業投資者,一類則是普通投資者。
記者了解到,在《辦法》征求意見的過程中,有意見提出投資者是平等的,不應該因為專業與否而享有特殊權利。
張曉軍則解釋到:“我國資本市場以普通投資者為主,且普通投資者相對于專業投資者在資金實力、信息獲取、專業知識等方面處于弱勢地位,風險承受能力和自我保護能力較低,為實現實質公平,應給予特別保護。”
值得注意的是,普通投資者和專業投資者在一定條件下可以互相轉化。
比如,符合包括最近1 年末凈資產不低于1000 萬元,最近1 年末金融資產不低于500 萬元,且具有1 年以上證券、基金、期貨、黃金、外匯等條件的普通投資者可以申請轉化成為專業投資者,但經營機構有權自主決定是否同意其轉化。
“此次《辦法》的核心之一就是要突出對于普通投資者的特別保護,向不同投資者提供有針對性的產品及差別化服務。”中信建投江蘇地區營業部的一位人士對記者講到。
除了投資者維度之外,適當性管理的另一條主線是對產品的分級。
張曉軍表示,《辦法》的安排中要明確了產品分級的底線要求和職責分工,建立層層把關、嚴控風險的產品分級機制。
具體到細則,證監會要求劃分產品等級時參考:流動性;到期時限;杠桿情況;結構復雜性;投資單位產品或者相關服務的最低金額;投資方向和投資范圍;募集方式;發行人等相關主體的信用狀況;同類產品或者服務過往業績等因素。
“這些參考標準基本上可以完全概況一款產品所涉及的所有內容,提出這么多參考因素我想證監會也是希望機構在設計和發行或者銷售產品時有較為全面的考量。”前述中信建投人士指出。
而前述券商營業部負責人則講到:“綜合投資者和產品兩條主線,可以發現基于投資者的不同風險承受能力以及產品或者服務的不同風險等級等因素,提出明確的適當性匹配意見,將適當的產品或者服務銷售或者提供給適合的投資者即是此次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的基礎運行邏輯。”
告別“豆腐”立法
事實上,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貫穿于資本市場每項業務之中,可以算是資本市場監管與投資者保護的最關鍵因素之一,比如創業板、股轉系統、金融期貨、 融資融券、私募基金等市場、業務、產品均有相關的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制度。
不過,張曉軍也在發布會上指出:“此前的投資者適當性要求散見于各市場或業務法規和自律規定,市場經營機構適當性義務不明確,缺乏統一清晰的監管底線要求,實踐中部分機構對適當性制度執行不到位,導致實際風險承受能力低的投資者參與了較高風險的業務,遭受了損失。”
一位接近監管層人士對記者透露,通常每項創新業務都會借鑒此前創新業務的門檻來設計,比如分級基金等業務,參考的應該是融資融券這種五十萬級別的準入門檻。
然而,這種思路在面臨著新業務越來越多,范圍越來越廣、標的越來越多元的市場情況后,會越來越難以科學規范的度身定做適當性管理規則。因此,通過制定統一的適當性管理規定,規范分類分級標準、明確機構義務也成為當務之急。
值得注意的是,前端的準入管理雖然重要,但后端的懲戒機制更為重要,因為只有落實各方責任,才能使得各種中介機構認真落實適當性管理,而不是讓其淪為“豆腐”立法。
未來《辦法》將以嚴格落實經營機構適當性義務為主線,圍繞評估投資者風險承受能力和產品風險等級、充分揭示風險、 提出匹配意見等核心內容,通過一系列看得見、抓得著的制度安排,規范經營機構義務,制定一一對應的監督管理措施,同時明確監管機構和自律組織的履職要求。
證監會指出,在《辦法》實施后,經營機構應當按照《辦法》要求,對新開立賬戶或接受服務的客戶以及購買新產品或接受新服務的老客戶進行分類、評估、匹配及動態管理,建立投資者評估數據庫,嚴格落實適當性管理制度。
與此同時,證監會也將通過專項檢查、隨機抽查等方式,督促經營機構嚴格執行適當性規定。
(原標題:全市場統一適當性管理“出牙” 投資者準入告別“豆腐”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