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部門:水利發展資金不得用于征地移民等支出
資料圖 王中舉攝
中新網12月12日電 據財政部網站消息,日前,財政部、水利部制定《中央財政水利發展資金使用管理辦法》。辦法詳細規定水利發展資金的支出范圍,指出資金不得用于征地移民、城市景觀、財政補助單位人員經費和運轉經費、交通工具和辦公設備購置、樓堂館所建設等支出。
水利發展資金支出范圍包括:(一)農田水利建設,主要用于農田及牧區飼草料地灌排工程設施建設(含“五小水利”、農村河塘清淤整治等)及配套機耕道、農業灌排電力設施、灌溉計量設施建設。
(二)地下水超采區綜合治理,主要用于地下水超采區水利工程建設及體制機制創新等。
(三)中小河流治理及重點縣綜合整治,主要用于中小河流防洪治理及中小河流重點縣的水系綜合整治。
(四)小型水庫建設及除險加固,主要用于新建小型水庫及小型病險水庫除險加固。
(五)水土保持工程建設,主要用于水土流失綜合治理。
(六)淤地壩治理,主要用于病險淤地壩除險加固。
(七)河湖水系連通項目,主要用于江河湖庫水系連通工程建設等。
(八)水資源節約與保護,主要用于國家水資源監控能力建設等水資源節約與保護。
(九)山洪災害防治,主要用于山洪災害非工程措施建設、重點山洪溝防洪治理等。
(十)水利工程設施維修養護,主要用于補助農田水利設施和縣級及以下公益性水利工程維修養護、農業水價綜合改革相關支出等。
《管理辦法》規定,水利發展資金不得用于征地移民、城市景觀、財政補助單位人員經費和運轉經費、交通工具和辦公設備購置、樓堂館所建設等支出。縣級可按照從嚴從緊的原則,在水利發展資金中列支勘測設計、工程監理、工程招標、工程驗收等費用,費用上限比例由省級財政部門會同水利部門確定,省、市兩級不得在水利發展資金中提取上述費用。水利發展資金原則上不得用于中央基建投資已安排資金的水利項目。
《管理辦法》指出,水利發展資金鼓勵采取先建后補、以獎代補、民辦公助等方式,加大對農戶、村組集體、農民專業合作組織等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實施項目的支持力度;鼓勵采用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模式開展項目建設,創新項目投資運營機制;遵循“先建機制、后建工程”原則,堅持建管并重,支持農業水價綜合改革和水利工程建管體制機制改革創新。具體辦法由地方自行制定。
《管理辦法》指出,水利發展資金申報、使用管理中存在弄虛作假或擠占、挪用、滯留資金等財政違法行為的,對相關單位及個人,按照《預算法》和《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進行處罰,情節嚴重的追究法律責任。
各級財政、水利等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水利發展資金分配、項目安排中,存在違反規定分配或使用資金,以及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按照《預算法》、《公務員法》、《行政監察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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