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地區銀行與非持牌金融機構的合作,將面臨更為嚴格的監管。中國證券網記者從業內人士處獲悉,廣東銀監局于11月30日下發了《關于加強交叉金融產品業務、與非持牌金融機構合作業務風險監管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明確禁止銀行將非持牌金融機構列為同業合作交易對手,不得為非持牌金融機構的相關業務提供違規擔保,嚴禁銀行資金購買非持牌金融機構非公開發行的融資產品。
《通知》還要求,轄內銀行對同一企業發行的金融產品,要設置購買額上限,嚴禁單只產品購買額超過該只產品發行總額的規定比例,要求銀行加快制定與非持牌金融機構業務合作的專門管理制度,在授信等融資活動中,對包括小貸公司、融資擔保公司在內的各類融資性公司,應一律按照一般工商企業對待,嚴格履行貸款“三查”等制度,規范開展與網貸機構的資金存管業務及其他相關業務,進一步加強與非持牌金融機構合作業務相關的信息科技風險、操作風險、聲譽風險等的防控力度。
廣東銀監局在《通知》中稱,近期該局開展了轄內銀行金融機構交叉金融產品業務及與非持牌金融機構合作業務的摸底調查。調查結果表明,轄內銀行業金融機構開展交叉金融產品業務與非持牌金融機構合作業務存在以下風險隱患:一是底層資產層層嵌套,無法全部真實穿透;二是委外投資交易對手管理制度欠缺,存在交易對手風險;三是交叉金融工具與分級結構融合,存在外部風險向銀行系統內部傳遞的可能性;四是缺乏與非持牌金融機構合作業務相關管理制度。
因此,根據銀監會有關文件精神,為進一步規范轄內銀行業金融機構跨行業跨市場業務的開展,加強有關業務內部管理,防范和控制有關風險,廣東銀監局對轄內銀行提出了上述管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