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對超豪華小汽車加征消費稅有關事項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為了引導合理消費,促進節能減排,經國務院批準,對超豪華小汽車加征消費稅。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小汽車”稅目下增設“超豪華小汽車”子稅目。征收范圍為每輛零售價格130萬元(不含增值稅)及以上的乘用車和中輕型商用客車,即乘用車和中輕型商用客車子稅目中的超豪華小汽車。對超豪華小汽車,在生產(進口)環節按現行稅率征收消費稅基礎上,在零售環節加征消費稅,稅率為10%。
二、將超豪華小汽車銷售給消費者的單位和個人為超豪華小汽車零售環節納稅人。
三、超豪華小汽車零售環節消費稅應納稅額計算公式:
應納稅額=零售環節銷售額(不含增值稅,下同)×零售環節稅率
國內汽車生產企業直接銷售給消費者的超豪華小汽車,消費稅稅率按照生產環節稅率和零售環節稅率加總計算。消費稅應納稅額計算公式:
應納稅額=銷售額×(生產環節稅率+零售環節稅率)
四、上述規定自2016年12月1日起執行。對于11月30日(含)之前已簽訂汽車銷售合同,但未交付實物的超豪華小汽車,自12月1日(含)起5個工作日內,納稅人持已簽訂的汽車銷售合同,向其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對按規定備案的不征收零售環節消費稅,未備案以及未按規定期限備案的,征收零售環節消費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
2016年11月30日
附件:
調整后的小汽車稅目稅率表
稅目 稅率
生產(進口)環節 零售環節
小汽車
1、乘用車
(1)氣缸容量(排氣量,下同)在1.0升(含1.0 升)以下的 1%
(2)氣缸容量在1.0升以上至1.5升(含1.5升)的 3%
(3)氣缸容量在1.5升以上至2.0升(含2.0升)的 5%
(4)氣缸容量在2.0升以上至2.5升(含2.5升)的 9%
(5)氣缸容量在2.5升以上至3.0升(含3.0升)的 12%
(6)氣缸容量在3.0升以上至4.0升(含4.0升)的 25%
(7)氣缸容量在4.0升以上的 40%
2、中輕型商用客車 5%
3、超豪華小汽車 按子稅目1和子稅目2的規定征收 10%
(原標題:關于對超豪華小汽車加征消費稅有關事項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