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內地游客苗某參加低價團旅游在香港被毆打致死,以及國家旅游局關于不合理低價旅游將“雙罰”的最新提示,再次點燃了輿論對這一話題的關注和討論。
追溯苗某的“港囧”之旅,不少人將其撿便宜參加低價旅行團看作是悲劇的源頭。如果苗某參加的不是低價團而是純玩團,那么他就不會被強迫購物,也就不會有后來與導游、影子團員的動嘴動手,也就不會有最后的悲劇。“便宜沒好貨”“羊毛出在羊身上”“妄想只花300元就來一趟出境游”“動動腳趾頭也知道其中必有玄機”……不少網友在表達對黑心無良旅行社和導游譴責與憤怒的同時,也流露出對苗某的“哀其不幸,怒其不爭”。
眼下,不少旅行社為了搶占市場份額,使出簡單粗暴且極其慘烈的價格戰,不僅“零團費”甚至倒貼“負團費”,而且長期開掛通過“促銷”“獲獎”“避稅”等極具誘惑力的旗號攬客。在一個處處有“做局”且防不勝防的市場中,治理低價游亂象無法過多寄希望于游客們在“臨團一腳”前有理性。如要說“賭心”,參與“做局”的旅行社、地接社、組團社等比游客,均有過之而無不及。
也正是作用于這樣的現實語境,國家旅游局關于“游客參與‘不合理低價游’也將受到處理”的提示才產生如此巨大的刺激效應。準確地說,“受處理”的前提是游客明知低價不合理而與旅行社簽訂“虛假合同”。可問題是,暫且不論普通游客與旅行社故意簽署虛假合同本就極為罕見,什么團算低價?什么合同是虛假?在官方參考標準少且與實際欠貼合、游客群體整體鑒別能力低、信息長期處于弱勢地位的現實中,游客又要如何鑒別?倚仗什么判斷?
進一步追問的話,低價游“雙罰”將旅游市場中處于洼地的游客從消費利益需要被保護的對象變為可能“受處理”的對象,是否有悖《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乃至《旅游法》等法律的立法初衷?是否涉嫌變相剝奪旅游消費者索賠權?鐵腕打擊震懾無良旅行社設賭局“釣魚”,扳正粗鄙畸形的低價旅游市場,讓不合理低價旅游真正從市面消失,本就是旅游管理部門的分內職責。只要市場干凈了,公眾就能閉著眼選旅行社,何必費心提防呢?
話說回來,低價團旅游雖屢現屢禁,但屢禁不止,根子還在于懲處力度和措施有不力和不當的地方。執法部門別光想著給低價團旅游的買賣雙方打板子,當治理不力監督失察之時,罰責的“板子”也總得有那么一次落在執杖者自己身上,而后者應該也必須擁有這樣的自覺和勇氣。(王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