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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鄭州市大棚戶區改造項目房票安置實施辦法(暫行)》的通知,提出大棚戶區改造項目推行房票安置工作。
《實施辦法》明確,房票是指被征收人房屋安置補償權益貨幣量化后,征收人出具給被征收人購置房屋的結算憑證。房票安置指被征收人自行向參與房票安置工作的房地產開發企業購買商品房的一種房屋安置方式。被征收人選擇房票安置的,視同放棄房屋產權調換。房票票面金額是指被征收人房屋安置補償權益貨幣量化后的總金額,包括安置補償權益金額、房票安置政策性獎勵等。適用范圍為中心城區,即中原區、二七區、金水區、管城回族區、惠濟區、鄭東新區、鄭州經開區、鄭州高新區。房票持有使用期限自房票核發之日起計算,有效期為一年,被征收人應在房票有效期內購房支付。逾期未使用的,視同執行放棄房票安置,重新按照貨幣補償方式進行安置,不再享受房票安置相應的政策性獎勵。
《實施辦法》還提出獎勵和優惠政策。 被征收人選擇房票安置的,征收人給予被征收人安置補償權益金額 8% 的獎勵,作為房票安置政策性獎勵,列入房票票面金額,同時以現金方式獎勵被征收人 3 個月的過渡費。
被征收人可使用房票在所有參與房票安置工作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所提供的商品房中自行選擇, 不限定于房票核發機構所在行政區域。
被征收人使用房票所購買的商品住房,不計入家庭限購套數。被征收人使用房票購買的商品房,價格超出部分征收契稅額,享受稅收減免。使用房票購房,票面金額足以支付購房款的,不得拆分使用。票面金額不足以支付購房款的,不足部分被征收人可以申請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和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
此外,使用房票購買商品住房的 , 可憑商品房買賣合同 , 在新購房屋所在學區辦理子女入學手續,在新購房屋交付前 , 被征收人子女保留原被征收拆遷住宅片區所在學區的入學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