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購短信不被認可,旅客起訴要求退補票款,法院:短信無效,但其手機上有訂票信息可確認已買了票。可鐵路部門仍然要求旅客補交票款。圍繞“手機短信能不能作為有效客票”,原告訴訟到南京鐵路運輸法院。今天,法院經審理做出一審判決,駁回原告羅某的訴訟請求。
原告羅某訴稱,2014年11月27日,其通過中國鐵路客服中心12306網站購買了一張11月28日由南京南—無錫的列車車票,票價84.5元。11月28日,原告進站后換取了紙質車票,經檢票乘坐了該次列車。到達無錫站之后,發現紙質車票已經遺失。在向出站口檢票人員出示12306網站發送到原告手機上的訂票確認信息,并出示身份證,表明已經購票的事實后,仍被要求補交票款84.5元并加收2元手續費。
原告認為,在手機上的購票信息能夠證明已經購票的情況下,鐵路部門要求加收車票費用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因此要求被告上海鐵路局退還補票款及手續費合計86.5元。
被告上海鐵路局辯稱,
車票是鐵路企業與旅客間合同關系的憑證,原告未能正確履行合同義務妥善保管車票,造成的損失應當自擔,鐵路部門依照相關規定,核收票款及手續費有事實和法律依據;原告出示的購票信息僅是旅客購票的通知,且可復制,可編輯,可轉發,不能代替有效客票。
原告換取紙質車票后,電子客票已經失效。而根據鐵路行業的實際情況和目前的技術條件,還無法對每一張車票的使用情況進行跟蹤,也無法判明丟失的車票是否已被使用。鐵路部門已通過12306網站告知了相關注意事項,原告對此應當知曉。故被告請求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法院審理認為,原告羅某要求退還補票款及手續費的訴訟請求無法律依據,不予支持。
【法官說法】手機購票短信不能視為有效客票
庭審結束后,審判長潘偉就本案中關于手機短信能否視為有效客票,原告不能出示有效客票是否構成違約的爭議焦點接受了記者的采訪。
法院審理認為,原告提供的手機短信不是有效客票。首先,將手機短信視為有效客票不符合制度設計目的。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有效客票有兩種表現形式,一種是電子客票,另一種是紙質客票,雖然兩者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但是這兩種形式不能同時并存。通過網上購票的旅客在取得紙質客票后,電子客票即失效,憑證只具有唯一性。如果手機短信可以視為有效客票,通過互聯網購票的旅客在換取紙票車票后,則會取得兩個乘車憑證,且兩個憑證都可以辦理退票、改簽、進站、出站等手續,勢必侵害實際持票人的利益,導致制度目的落空。其次,手機短信不具備有效客票的基本功能。有效客票具有憑票上車、提供查驗、退票、改簽、憑票出站等一系列功能,而手機短信只是12306.cn網站就旅客購票情況發送的單方提示和告知,不屬于鐵路企業對旅客的承諾,也不是電子客票,更不具備上述基本功能。
再次,手機短信不是雙方權利義務的最終證明。相關法律規定,客運合同自承運人向旅客交付客票時成立。在合同成立后、檢票上車前,旅客可以通過退票、改簽等手續對合同進行解除和變更,而手機中保存的信息卻不會變化。旅客檢票進站后,客運合同才生效,此時持有的有效客票才是雙方權利義務的最終憑證。另外,將手機短信視為有效客票不符合交易習慣。
對原告不能出示有效客票是否構成違約,法院審理認為,原告羅某購票后,即與鐵路部門訂立了一份旅客運輸合同,該合同合法有效。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旅客乘車應當持有效客票,對無票乘車或持失效車票乘車的,應當補收車票,并按照有效規定加收票款。從本案事實來看,原告雖然購買了客票,但因自身疏忽丟失車票,出站時無法出示有效客票,未能充分履行旅客運輸合同約定、同時也是法律規定義務,自身存在過錯,鐵路部門依據相關法律法規核收票款并加收手續費,符合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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