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王至今也不知道自己的親生父母姓誰名誰。當年,王某與呂某把她帶回家收養,年幼的小王有了爸爸、媽媽、哥哥。1998年人口普查,王某為了養女小王能夠上學,就給她上了戶口。由于王某有親生兒子,給小王上戶口時被罰了款,便遲遲沒有到相關部門辦理收養登記。
十幾年后,小王長大了,也走進了婚姻的殿堂。然而最近,小王把自己的養父母告上法庭,要求判令收養關系無效。她無奈說:“以前和他們性格就不相投,現在我自己也生了小孩,矛盾越來越大,我覺得還是撇清關系比較好。”
王某對養女的起訴亦沒有意見,他回應道:“她跟哥哥嫂嫂的關系不好,我們也很為難,近些年,她一直想和我們脫離關系。”
法院認為,根據收養當時有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1992年4月1日實施)規定,收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收養人必須滿足無子女的條件,且應當向民政部門辦理登記。而在本案中,王某一家在收養小王時,已育有一子,原告小王僅是戶籍登記在被告的名下,并沒有到民政部門辦理登記手續,判定被告的收養行為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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