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圖為,法院宣判現場。 龔子英 攝
中新網武漢11月10日電 (申曉東 龔子英 徐金波)備受關注的武漢不明高空拋擲物致女嬰傷殘責任糾紛案,10日在武漢市漢陽區法院進行一審公開宣判,共80名被告需集體補償受害者。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4年11月20日(星期四)15時許,出生46天的女嬰何欣怡在漢陽區世紀龍城小區11棟2號房樓下南側曬太陽,被高空拋擲的水泥塊砸傷。何欣怡受傷后即被送往醫院進行救治。由于沒有找到肇事者,今年7月22日,小欣怡的家人向武漢市漢陽區法院提交起訴狀,要求涉案居民樓的居民賠償46萬余元,獲得該院當場登記立案。
湖北中真司法鑒定所協和法醫司法鑒定室鑒定,何欣怡殘疾程度目前評定為七級殘疾;后續治療費依據臨床實際發生為準;治療終結暫定為傷后二年;護理時間暫定為傷后二年;營養期暫定為傷后二年;患兒在生長發育中若出現與顱腦外傷相關的新的病情變化和新的鑒定資料,必要時需行補充鑒定。
事發后,何欣怡共收到所在小區及社會各界捐款36.82萬元。法院依法認定何欣怡醫療費、護理費、傷殘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等經濟損失39.5萬余元,并認為他人的捐助、救助并不能當然免除或減輕被告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法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七條“從建筑物上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筑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給予補償”的規定,由于該起傷害未找到實際侵權人,原告將可能加害的房屋所有權人作為被告并要求其承擔補償責任符合法律規定。通常情況下業主與實際使用人是一致的,所有人一般對房屋享有占有、處分、使用、收益的權利,應當在使用期間對建筑物造成的損害承擔風險,對何欣怡的損失承擔相應份額的補償責任。
訴訟期間,何欣怡自愿撤回了對劉某、付某等8名被告(其中1人為4號房業主)的起訴,表示放棄相應的補償份額。法院依法予以照準,并在原告何欣怡因此次傷害損失的39.5萬余元中扣除上述8人應承擔的份額。法院根據公安機關的現場勘查情況和現場照片,結合生活經驗法則及常理認定,因有3號房的阻隔,4號房所處的方位不可能將水泥塊拋擲到事發地點,除非4號房使用人從頂層平臺拋擲水泥塊,但公安機關已排除了從頂層直接拋物的可能。因此,4號房業主對何欣怡的損害不應承擔補償責任。
對在涉事樓棟有多套住房的被告應承擔責任的份額,法院認為,涉案小區11棟2單元2樓及以上1、2、3號房均有致害的可能和部分控制風險的能力,原告亦主張被告按戶承擔責任,該主張符合法律設定的初衷,故被告應按持有房屋的數額承擔補償責任。
對部分被告在庭審中主張事發時在上班、出差等不在場的抗辯,法院認為,被告提交的不在場證明(包括但不限于證人證言)、工作單位證明、裝修合同、水電費明細等相關證據尚不足以證明其不可能是致害人,故對其要求免除責任的主張均不予認可。
關于部分被告提交租房協議以證明其并非房屋實際使用人不應承擔責任的問題,及部分自稱是租戶的人員到庭問題。法院認為,被告僅提交租房協議尚不能真實反映房屋實際使用狀況,不能確定具體房屋使用人及其身份信息,且被告未提交其他證據予以佐證,故對其要求免除責任的主張均不予認可。自稱是租戶的人員到庭的,因既未提交身份證件,也未提交租房協議,無法核實其作為房屋使用人的真實狀態,對業主要求免責的主張不予認可,被告如在2014年11月20日傷害發生前確將房屋出租,可持相關證據向房屋實際使用人予以追償。
最終,法院判決等陳某、李某、張某等73名被告,分別補償何欣怡因此次傷害造成的經濟損失4079.94元;胡某、王某等5名持有涉案樓棟2套住房的被告,分別補償何欣怡因此次傷害造成的經濟損失8159.88元;蔡某、邱某等2名持有涉案樓棟3套住房的被告,分別補償何欣怡因此次傷害造成的經濟損失12239.8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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