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安徽男子先后從互聯網上購買槍支零部件,并用這些零部件組裝了兩支槍。隨后,他和幾個同伴一起到固始一山林處打獵試槍。當同伴用槍射殺一只野雞后,另一同伴前去撿拾,該男子卻試起了另一支槍,結果將該同伴打死。11月6日,信陽中院二審審結此案,以過失致人死亡罪、非法買賣槍支罪判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5年半。
2013年夏天,王某分別以4500元、6000元的價格,先后從網上購買槍支零部件,并將這些零部件組裝成兩支槍。
2014年4月11日下午,王某約同伴沙某、韓某、張某等人一起,由張某開車,從安徽省阜南縣曹集鎮出發,過淮河輪渡至河南固始縣往流鎮境內,在淮河大壩上,用這兩把槍進行試射。
在試射過程中,沙某先開槍打中一只野雞。之后,韓某下車撿拾獵物。此時,王某坐在轎車副駕駛位置上試另外一把槍,遂將槍支架在駕駛室車門上,朝駕駛室外射擊。
結果,誤擊中韓某頭部,3人立即將韓某送往阜南縣人民醫院搶救,后又轉至阜陽市人民醫院、安徽省醫科大學第一附屬醫院、南京軍區南京總醫院進行搶救。
2014年4月12日,南京軍區南京總醫院發病危通知,韓某被家人拉回家中后死亡。經鑒定,韓某系槍彈致嚴重顱腦損傷、中樞神經系統功能障礙死亡。警方認定王某在互聯網上購買槍支零部件,并將零部件組裝為槍支。當年4月14日,王某在父親的帶領下,持槍主動投案。
對此,一審法院以王某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和非法購買槍支罪判處其有期徒刑7年。
王某上訴后,二審法院認為,原判審判程序合法、部分事實認定錯誤、部分事實定性錯誤,量刑不當,遂作出上述判決。(記者 韓景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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