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算是中國最早的一批人民監督員了。2003年,包頭市檢察院從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中選出15名人民監督員,以防止和糾正檢察院在查辦職務犯罪工作中執法不公。我當時是包商銀行紀委書記、包頭市昆都侖區人大代表。開始檢察院找我做人民監督員時,我感到很榮幸;而且我作為人大代表,也需要學習法律,了解檢察院工作內容。
一開始主要監督評議一些職務犯罪案件,由5名人民監督員針對某一案件組成臨時討論小組,檢察院人員不得在場。
記得我曾參加過一個案件的討論,某官員貪污受賄落馬后,檢察院就是否起訴他女兒有爭議:該官員女兒日常花費來自其父受賄所得,但她本人不甚了解。當時小組內另一名監督員主張起訴:該官員女兒已成年,應該向父親詢問“錢從哪來”。我當時提出反對意見:她父親貪污受賄要嚴懲,但女兒花自己父親錢,誰會問錢從哪來?討論很激烈,整整開了三次會,最終我說服了其他監督員,給檢察院最終的意見是“不訴”,檢察院予以采納。
雖然過程酣暢淋漓,但那時我們監督員實際上是“想什么說什么”。于是我向檢察院提出意見,想多多參與檢察院日常會議活動,加強法律知識和辦案業務學習。
2010年起,內蒙古自治區檢察院在全區推行人民監督員制度試點。檢察院給每個人民監督員訂閱法律、檢察工作的報紙雜志,還經常組織我們聆聽法治講座和學習案例。
從今年開始,人民監督員由司法行政機關統一選任,大家集中培訓,統一“持證上崗”。幾天前的培訓會上,自治區檢察院的領導親自為我頒發“人民監督員”證書,我正式成為改革后的新任人民監督員。對我來說,參與檢察權的監督是一種使命,我有責任、有義務把這份使命履行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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