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5月,河南省鄭州市公安局大河路分局兩名民警受到嚴重警告處分,其中一人被行政降級。資料顯示,兩人被行政處分緣于當地一起民生工程。據項目投資人趙建偉稱,上述兩民警利用職權在背后操縱河南國基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第九分公司(以下簡稱國基第九公司)的中標安置工程,通過欺詐手段致其損失1400余萬元。
2022年1月12日,鄭州市公安局紀委徐處長向尚法新聞記者回應稱,趙建偉的舉報并不屬實,據其多次調查核實,主要原因是他們雙方因合作項目發生虧損后鬧翻,“對于民警王某、王某偉參與企業經營活動的行為,已對兩人給予嚴重處分。”
民生安置工程被指違規轉包
2013年,國基第九公司通過投標從鄭州中鼎置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鼎置業)處獲得鄭州市二七區馬寨鎮區合村并城程爐張河安置區一期(二標)項目,作為一個民生安置項目,該項目涉及程爐、張河兩村。
“2013年7月,時任鄭州市公安局原大河路分局刑偵中隊指導員王某找到我說,能夠通過領導的關系獲得這個項目,但是由于他自己沒錢且身份不合適,想讓我投資合伙開發。一想到和他關系不錯,沒多想我便同意了。”趙建偉稱,在繳納四百多萬保證金后,他等著與投標公司簽訂協議打算將項目“落板”,誰曾想,王某自己與對方簽訂了協議。
圖為雙方簽訂的《企業內部施工承包協議書》
2013年9月10日,國基第九公司(甲方)和王某(乙方)簽訂《企業內部施工承包協議書》,約定該項目由王某負責。協議書顯示,項目建筑面積約99000平方米,承包方式為根據總承包合同,包工包料,乙方按總承包決算價的10%付給甲方作為管理費。
趙建偉說,根據國家相關規定,公職人員是不得參與營利性活動的,而國基第九公司卻將該項目轉包給了一個無任何資質經驗的公安民警,著實荒謬。此外,在得知王某通過隱瞞方式簽訂協議后,他曾想過放棄投資這個項目,“但王某當時強調,讓我不用操心,一切事情他會負責。”
尚法新聞注意到,我國《公務員法》第五十九條明確規定,公務員應當遵紀守法,不得有下列行為,其中違紀行為包括“違反有關規定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在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任職務”。
趙建偉稱,由于兩人合伙成立項目部,也因王某聘請高某勝擔任項目經理才為其損失埋下了“伏筆”。
“中間一段時間由于項目開銷大、資金出現困難,我曾停止投資,但王某告訴我,要是不繼續投資,這個項目只能爛尾,那么前期投入將會‘打水漂’,無奈之下,我只能借錢投資。”趙建偉稱,事后他發現,項目開銷大的原因實則為王某和高某勝通過偽造形式將工程材料等費用做大,從而達到從其手中套取投資款目的。“整個過程我共投入兩千多萬,而王某僅投入幾十萬。”
兩民警被處以嚴重警告處分
趙建偉的實名舉報材料顯示,項目建設期間,在他不知情的情況下,王某指示高某勝報假票、虛報工程量、故意抬高材料單價;王某的領導王某偉在該項目中更是向其索賄。比如,王某、高某勝虛構向案外人孫某峰借款100萬元,欺騙他去還款,后經警方調查,孫某峰表示沒有借給項目100萬元;王某與高某勝用侵占款投資600多萬開了一家足療店等。
“建設期間,王某告訴我說,該項目是其領導王某偉通過自身關系拿到的,隨后王某以各種理由向項目部要錢,并向王某偉行賄。”趙建偉介紹稱,經統計,行賄金額高達224余萬元,其中多是以過節送禮、招待等為理由,更甚者,王某偉辦駕照的費用也要項目部承擔。
對此情況,王某偉在接受尚法新聞采訪時表示:“具體情況可以聯系鄭州市公安局紀委,這個事情已經處理過了,我不方便跟你說。”
資料顯示,該項目于2015年年底竣工。據國基第九公司委托河南中財德善會計事務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河南德善會計所)作出的專項審計報告顯示,去掉審減金額,該項目的定案金額約為1.35億元。
趙建偉告訴記者,項目竣工后,他曾向國基第九公司討要工程款,但遭到拒絕。通過一系列計算,他在這個項目中損失了約1400萬元的本金投入,而這部分的損失則來源于王某與高某勝的職務侵占以及王某偉的索賄。
據國基第九公司作出的情況說明顯示,該公司于2013年9月10日和王某簽定《企業內部施工承包協議書》,2015年底全部工程竣工。2016年6月趙建偉找到該公司說其與王某合伙承接該工程,雙方因資金結算發生糾紛,后經該公司多次調解沒有結果。
情況說明明確指出,該公司向項目部支付工程款的方式為:由王某出具委托手續后,公司安排財務人員直接支付給王某指定的賬戶。
“之后我多次向王某討要投入資金,前期他還會出具手續,讓國基第九公司將錢匯入我這邊的賬戶,但后期就在沒有告知的情況下全部匯入到了高某勝的賬戶上。”趙建偉說,無奈之下,他向鄭州市公安局進行了實名舉報。
2017年5月25日,該局對王某作出黨內嚴重警告、行政降級處分;對王某偉作出黨內嚴重警告處分,將王某偉違紀款210.38萬元收繳市財政。同時,鄭州市公安局建議趙建偉,工程項目中的經濟問題通過司法途徑解決。
因對處理結果不滿意,趙建偉以王某涉嫌職務侵占為由,再次向鄭州市公安局進行反映。
圖為鄭州市公安局作出的《移送案件通知書》
2018年1月26日,鄭州市公安局作出《不予立案通知書》,通知書顯示,經審查,該局認為沒有犯罪事實。后趙建偉刑事復議。3月29日,該局作出《終止刑事復議通知書》:經審查,該案中涉及的項目資金流向需聘請專門機構進行審計,根據相關規定,終止刑事復議。5月15日,該局作出《移送案件通知書》:經對王某涉嫌職務侵占案進行審查,認為該案應與高某勝涉嫌職務侵占合并偵查,決定將該案移送鄭州市公安局建設路分局經偵大隊管轄。
官方回應:舉報不屬實
2022年1月12日,王某向尚法新聞回應稱,趙建偉的舉報并不屬實,此事發生在幾年前,當初鄭州市公安局紀委也介入調查過,具體情況有關部門也處理過,其他不便透露。
鄭州市公安局紀委徐處長在電話中告訴記者,上述舉報不屬實。據其介紹,因王某偉愛人岳某在國基第九公司上班,王某通過該人介紹以內部承包的方式獲取了該項目,后來項目虧損,趙建偉便到處進行舉報。
“因為這個項目是岳某介紹,按照工程項目行業內部規定,岳某在這個過程收取了兩百多萬的‘中介費’。”徐處長表示,鄭州市公安局接到舉報后,因王某身為公職人員不能參與經營活動,給予其嚴重警告、降級處分。按理說,岳某作為非公職人員,收取“中介費”是合法的,但從王某偉這方面考慮,公職人員不能介紹工程項目,對其也給予了嚴重警告處分,并將兩百多萬的違紀款上繳財政。
徐處長稱,處分兩人后,趙建偉曾聯系該局索要上述款項,但按照規定并沒有返還給他。“關于目前趙建偉舉報王某職務侵占,經鄭州市公安局刑偵支隊和中原分局的調查核實,他所提供的證據不能證明王某職務侵占成立,已將結果告知給他,但他就是不滿意。”
針對趙建偉反映的民生安置工程違規轉包一事,國基第九公司負責人支某表示,該項目并不是轉包,而是內部承包,公司由于沒錢,采取了“誰投資誰受益”的模式,但管理還是由公司負責。
據支某介紹,趙建偉之所以舉報是因為和王某之間的投資款結算不清導致的,目前國基第九公司已經全部把工程款按照王某出具的委托書匯入到指定賬戶中。此外,由于項目部拖欠農民工工資、材料款等原因,國基第九分公司遭到多方起訴,為消除影響,公司還多支付了450余萬的上述債務。“下一步,公司將起訴王某索要這部分損失。”
至于王某是否涉嫌職務侵占,支某告訴記者:“如果證據確鑿,那么經過這么多輪調查,王某早就回不來。但項目經理高某勝確實職務侵占,還被判刑了。”
尚法新聞發現,河南德善會計所作出的審計意見顯示:根據對項目賬務資料進行整理審計,發現賬目混亂,基礎財務資料不全,項目記賬時的原始憑證的正規性、合法性、真實性、完整性不符合企業會計準則的要求。
因職務侵占項目經理獲刑4年
圖為中原區法院作出的判決
對于上述提到的項目經理高某勝,尚法新聞注意到,2016年11月29日,鄭州市中原區檢察院控告其犯職務侵占,向鄭州市中原區法院提起公訴。
2018年1月29日,中原區法院判決高某勝犯職務侵占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責令其退賠項目部經濟損失93余萬。高某勝不服判決,提起上訴,同年6月25日,鄭州中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韓湘子 記者楊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