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管沒簽勞動合同
實行舉證倒置較公平
重慶佰城律師事務所主任葛斌律師稱,高管人員未簽訂勞動合同的歸責,不宜機械適用《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而應將舉證責任進行倒置,適用過錯推定,即首先推定高管人員在勞動合同未訂立事實上的過錯性,然后由其舉證證明過錯不在自身,系企業惡意拒簽。另外,公司高管與所在單位訂立勞動合同,既是取得管理職權的前提,也是其履行管理職責的基礎,高管應為二倍工資的適用例外人員。
葛律師表示,公司高管在企業中處于強勢的控制地位,對是否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以及與誰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有決定權,因此對高管實行舉證倒置,對企業和公司高管人員都較為公平。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重慶晚報記者 唐中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