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5月14日,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2013)瓊民二終字第7號】終審維持原判。之后的2013年6月3日,海南同晟支付完所有土地變性和提高容積率等相關費用。其結果是:1、錦旭置業原擁有地塊從旅游度假用地,變性成為商住用地;2、容積率0.35,提高到了容積率2.5。據相關專業人士的說明,這個結果蘊含了巨大的經濟利益:
第一、2010年3月18日,澄邁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規劃設計要點如下:(1)、C—23地塊用地面積30畝;(2)、用地性質旅游度假用地;(4)、建筑密度≤15%;(5)、容積率≤0.35;(6)、綠地率≥55%;建筑限高≤18米。
依據上述規劃,30畝×667平方米×0.35容積率≈只能建7000平方米×約每平方米7000元價格≈4900萬元。建筑成本約2100元/㎡×7000平方米≈1470萬元,扣除土地成本、稅收等有關費用后,基本沒有多少利潤。
第二、土地性質由旅游度假用地改為商住用地,容積率由0.35提高至2.5,以此計算: 30畝×667平方米×2.5容積率≈可以建50000平方米×約每平方米7000元價格≈3.5億元。建筑成本約2100元/㎡×50000平方米≈1億元,扣除土地、稅收等費用,基本可以獲利1億元以上。
而這正是雙方各執一詞,造成該合同履行糾紛案件歷經近三年時間,經過三級法院,六次審理,至今未果的真正所在。
一起合同糾紛案令當事人、代理人和法官再思索
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終審維持原判之后,海南同晟一紙“民事再審申請書”遞交到了最高人民法院。最終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指令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對該案再審。該案件又一次回到了“起點”。這一次重審的結果如何?何時宣判?
知情人士認為,時至今日,“面對其中巨大利益,一方施展各種手段,人為的做成了這個案件。”其一,在同一事實沒有發生重大變化的情況下,人民法院做出了兩個截然相反的判決;其二,該案經過三級法院六次審理,還未結束。這在海南法院的歷史上,乃至全國法院審理的案件中也是為數不多。其典型性,其意義,都特別重大,學者、專家對此案件的興趣,已經遠遠超出了這個案件的本身!
可以說,此案件向世人昭示了:當事人要如何依法正確維護權利,代理人要如何依法正確履行代理義務,法官要如何依法正確行使司法權。(張基軍 趙法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