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懷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滿一周歲的嬰兒的婦女。
《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實施辦法》第五條規定,看守所對人犯收押前,應當由醫生對人犯進行健康檢查,填寫《人犯健康檢查表》,凡具有《條例》第十條規定情形之一的,不予收押,由送押機關依法作其他處置。對于收押后發現不應當收押的,提請辦案機關依法變更強制措施。
崔海生活能否自理?黎城縣看守所常凌漢所長直言不諱,“他在里面的生活全靠那些人照顧,生活根本沒法自理。”
一串兒疑問
1.明知本案已超過追訴時效,為何黎城縣公、檢、法三機關仍能一路無阻的繼續偵查、批準逮捕、起訴和開庭審判?
2.看守所條例明文規定,對生活不能自理的嫌犯,不予收押,為何黎城縣公、檢、法三機關仍能長期羈押三級殘疾之人?是誰給的如此權力?
3.既然檢察委員會的集體意見認為證據不足,那么,在沒有補充到新的證據的情況下,作出的起訴決定是否合法?
4.針對黎城縣公安局刑偵大隊出具的《偵查情況說明》,黎城縣檢察院作為公訴機關,運用哪些證據證實了該證據的合法性、真實性和有效性?黎城縣檢察院、黎城縣法院是否排除了非法證據?
5.公安局委員會、檢察委員會、審判委員會的意見,如果決定錯誤,將如何擔責?
信訪機制失靈?
有關崔海案的追訴時效,以及申請取保候審的問題,崔海家屬曾經向黎城縣公安局王宏斌局長反映情況,王宏斌局長與刑偵大隊劉志宏大隊長通了電話后,呵呵一笑,“法律明文規定,崔海不能排除社會危害性,因此不能辦理取保候審。”在黎城縣檢察院,劉忠檢察長答復“現在還不便于辦理取保候審”。
通過百度搜索,標注來源為黎城縣聚融公司播客的《黎城縣檢察院劉忠遭舉報》、《致楊司檢察長的一封舉報信》視頻資料于近期在網絡上瘋傳,而百度搜索分別為760個和6420個相關結果,且眾多評論結果中多為“又是一起冤案”。
而在百度中輸入關鍵詞“黎城縣法院違法辦案”,也同樣能搜索到《關于山西省黎城縣人民法院違規、違法辦案串通案件被告人故意侵害受.。.》、《黎城法院辦案執行不利(力)有人管沒有?》、《黎城縣法院非法拘禁人大代表》等負面信息。
5月9日上午11時許,黎城縣委、縣政府門口發生一起上訪人員頭戴孝布靜坐事件。
針對黎城縣的這些負面信息,有當地群眾調侃“黎城縣是個三不管的地方,冤假錯案太多了。”
崔海案,崔海依然在“堅硬”的羈押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