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院集體擔責?
黎城縣檢察院檢察委員會集體討論,一致認為“證據不足”。
“昨天下午檢察院已經把這個案子提到了檢察委員會,并作了集體討論,一致認為本案的證據不夠充分。”5月9日上午,當地政法系統一位熟悉崔海案件的官員如是說。
這位官員說,在檢察系統,上一級檢察院每年都會對下一級檢察院進行考核,對辦錯案者往往會給予扣分處分,并且扣分扣的相當多,扣分會對他們的業績有嚴重影響。而刑事訴訟法規定,管轄分工上,貪污賄賂犯罪,國家工作人員的瀆職犯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報復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權利的犯罪,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法官往往都怕檢察院對自己立案偵查,所以,只要是檢察院批準逮捕的案件,一般情況下都會被判決有罪。即便是案件有點瑕疵,檢察院也往往會給法院施加壓力,給你按個罪名。
這位官員分析,崔海案件即使證據不足,他們(指黎城縣檢察院)也可能會繼續走程序,在法院階段判決其有罪,然后再進行國家賠償。
這位官員認為,黎城縣檢察院把崔海案件提交到檢察委員會集體討論決定,分明是檢察院集體承擔起了錯案責任。
第二個工作日,5月12日(10日、11日分別是星期六和星期日),崔海案件,在黎城縣檢察院被再次提交到檢察委員會繼續討論。集體簽字并一致認為“崔海案件批捕沒有錯誤”,并同意崔海的辯護人查閱、復制案卷材料,但辯護人會見崔海的申請遭到黎城縣檢察院劉忠檢察長以及公訴科李建軍科長的拒絕,且無書面答復。劉忠檢察長告知“這是檢察委員會的集體意見”。
5月16日,崔海案件起訴至黎城縣法院。
黎城縣檢察院偵查監督科(批捕科)楊云玲科長值得一提。崔海案于2013年12月20日批準逮捕后,退回公安機關繼續偵查。崔海家屬稱,2014年1月21日上午,楊云玲科長在公訴科李建軍科長的辦公室不知與誰通電話過問崔海案。李建軍看到崔海家屬進來后,匆忙阻止了楊云玲的通話“別說了,崔海的弟弟進來了。”而楊云玲匆匆離開。
崔海家屬質疑,崔海案件早已過了批捕階段已一個月之久,本案既不在偵查監督科(批捕科),還不在公訴科,不知負責批捕的楊云玲科長再過問此案有何用意?與誰通的電話?而崔海稱,楊云玲科長早知道本案已超過追訴時效。
公、檢、法非法羈押?
看守所條例規定,生活不能自理的不予收押。(非正常拍攝)
崔海家屬稱,崔海被抓后,我們從偵查階段到審查起訴,再到補充偵查,再到審查起訴,以及審判階段,我們都提出了取保候審申請,但均未獲準。
崔海家屬認為,崔海雙下肢重度殘疾,三級殘疾,生活無法自理,黎城縣公、檢、法對崔海的羈押行為,均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第十條規定,看守所收押人犯,應當進行健康檢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收押:
(一)患有精神病或者急性傳染病的;
(二)患有其他嚴重疾病,在羈押中可能發生生命危險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但是罪大惡極不羈押對社會有危險性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