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
公積金制度應不應該廢除?
本屬互助的資金池,性質卻漸漸異化。現行矛盾下,廢除和保留公積金制度的爭論不斷,甚至有學者建議將各地公積金改組為“政策性住房銀行”,發揮公積金政策性住房金融的作用。
那么,現行公積金制度應不應該被廢除?所謂的“政策性住房銀行”能否解決現行公積金制度病灶?為此,《每日經濟新聞》記者(以下簡稱NBD)專訪了社科院金融研究所金融市場研究室副主任尹中立、社科院經濟所研究員汪利娜。
制度廢存各持己見
NBD:現行的公積金制度是否應該廢除?
專家:現行公積金制度出現問題,對其進行改革是必然的,改革的方向應該是廢除現行公積金制度。
上世紀90年代,我國為了配合房改和為職工提供購房支持,效仿新加坡建立了現行的公積金制度。但時至今日,中國的現狀已經發生了很大的改變,目前的商品房建設也都是通過市場化融資運作。現行的公積金制度已經不再適合當前的形勢。
再者,現在我國不同行業的職工收入差距較大,在公積金繳存方面也存在較大差距。比如,一些大型國企和機關事業單位除公積金之外,還會有補充公積金,而一些中小企業只為員工繳存較少的公積金數額,甚至不交。這就導致現在的公積金繳存和使用市場扭曲變形。
按照我個人的設計,廢除現行公積金制度后,應該建立“住房儲蓄銀行”。
汪利娜:住房公積金發展到今天,繳存人員過億,管理機構和從業人員眾多,想要廢止談何容易,固化利益格局很難打破,但改革勢在必行。而改革的目標是如何讓住房儲蓄基金更好的為資金所有人——繳存人服務,這具體包括:還權賦能,給資金所有人更多的使用權,給公積金更多的功能,除買房外可用于租房等,提高他們的住房消費可支付能力。
NBD:“政策性住房銀行”能否真正發揮公積金政策性住房金融的作用?
專家:建立“住房儲蓄銀行”,如德國等歐洲國家一樣,國家給予住房儲蓄銀行一定的政策扶持,通過住房儲蓄銀行支持有自住需求的職工買房。
這種政策實際上打破了現行公積金制度強制性儲蓄的特點,有自住需求的職工可以向住房儲蓄銀行尋求一定的利率。而對于買不起房的中低收入者,國家通過支持棚改、舊改及保障房建設等手段,為其提供住房支持。如即將掛牌的國開行住宅金融事業部就是為了發揮開發性金融支持作用,為棚改工程輸血。
尹中立:住房保障銀行設立的前提是,對住房公積金的定義、范圍進行界定,厘清基本概念,并明確住宅政策性銀行的非盈利屬性。
目前,住房公積金的管理結構是住建部監管,如果把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升級為住房保障銀行,機構的屬性就會發生變化,與此對應的監管機構也會發生改變,可能會從此前的住建部監管轉為銀監會或者央行監管。
汪利娜:將公積金轉變為政策性金融,那么公積金管理中心要從事業單位轉變為金融機構(不一定是銀行),這符合國家事業單位改革的大方向。但如何改爭議很多:一是公積金是政府發起設立的私人互助儲蓄基金,從資金的性質上講,它應是一個民間的互助住房基金,還是要辦成一個官辦的住房基金?二是已有國家開發銀行成立并單獨核算的政策性住房金融機構,為棚改、城市基礎設施建設融通資金。
搞“政策性住房銀行”是要建機構還是建機制?這是個需要商榷的問題。現在已經有一個管政策的金融銀行了,即國開行住宅事業部,如果再建立一個新的政策性住房銀行,是否意味著二者在政策上會有沖突?
此外,從國外經驗看,政府建設的政策性金融機構成功的案例并不多。并且,政府建設政策性銀行還存在一個風險,就是如果新建立起來的政策性金融機構,還是像現在的公積金管理中心一樣出現政府挪用資金等情況怎么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