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帶著民工早把活干完了,發包方不認可超出的工程量,即便有項目經理簽字確認的簽證也不行。”近日,今日頭條用戶李朝陽在“頭條幫忙”平臺發布求助信息,稱他們與河南申泰控股集團下屬的洛陽申安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申安公司)簽訂建筑工程勞務分包合同,在洛陽市伊濱區翡翠莊園二批次項目從事砌體、二次結構、抹灰等工程施工。由于工程量結算等問題,超出工程款一直沒付,雙方協商多次未果。
【1】反映:工程竣工驗收半年多,超出工程量不給錢
接到求助信息后,大河報·豫視頻記者見到了李朝陽。他介紹,2019年1月,河南中昊人力資源服務有限公司、洛陽市恒天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洛陽波安建筑勞務分包有限公司通過招投標,與申安公司簽訂建筑工程勞務分包合同,負責伊濱區翡翠莊園二批次項目18#、19#、20#、22#、23#樓砌體、二次結構及抹灰工程。
“施工初期,根據項目部提供圖紙施工,發現上述樓層中二次結構和植筋實際數量超出了合同工程量較多。”洛陽市恒天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李勛說,隨即向項目部提出此問題,并反映至申安公司成本部。隨后,項目部施工人員、成本部人員以及施工方人員一起到現場核對工程量,發現確實存在偏差大問題。
李朝陽是河南中昊人力資源服務有限公司授權委托在該項目的委托代理人,他說,當時就詢問申安公司項目部此部分差異如何解決,回復是按簽證進行辦理,據實結算,并稱工期緊先干著,這才沒有停止施工。隨后,項目部出具相關簽證資料,項目經理、技術負責人、施工員均簽字確認,確認超出工程量。2021年1月工程干完,但在進行工程量結算時,被申安公司成本部告知超出的工程量不予認可,簽證手續不全,不符合公司流程,多次協商未果。
隨后,這三家公司向記者提供了相關簽證材料。有簽證申請單、審批表、完工確認單,內容包含有簽證事實詳述、簽證依據、簽證內容等,每張表上,在需要專業施工員、項目經理、項目技術負責人等簽字地方,均有簽字確認。此外,還有一份分包結算單,上面顯示了合同額、變更簽證金額等內容,項目經辦人、項目經理一欄均有簽字。
“我們三家公司超出招標清單的工程量造價約60多萬元,春節前,分別墊款讓民工安心回家過年。事后拿著簽證等資料向申安公司要超出的工程款,對方不承認簽證內容,多次協調未果。”李朝陽說。
【2】回應:簽證不完整,結算以合同為準
針對求助人反映的施工初期工程量超出,申安公司項目部、成本部等人員現場核對確認并承諾以簽證形式據實結算的情況,2月15日下午,洛陽申安公司副總經理李志良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合同簽訂前,他們已通知分包方公司熟悉圖紙,核對工程量,雙方對合同約定的工程量沒有異議才簽訂的合同。在施工中發現工程量和合同不一致,應該按照合同為準,僅憑簽證是不行的。
而李朝陽則稱,他們和申安公司簽訂的合同中關于結算辦法明確指出按照合同價+工程量+設計變更、簽證(須經甲方確認)。
對此,李志良認為,求助人手持的簽證上,僅有項目部人員簽字,沒有公司成本部等部門負責人簽字,并非完整的簽證。
對此,李朝陽解釋稱,合同并未明確關于簽證的管理制度和流程。作為分包方,他們對的是項目部,項目經理、技術人員在簽證上都有簽字,就是對超出工程量的認可。
【3】律師:如無明確約定,項目經理簽字確認簽證具有法律效力
針對此事,大河報·豫視頻記者采訪了河南大進律師事務所律師謝亮。據其介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二十條明確規定,當事人對工程量有爭議的,按照施工過程中形成的簽證等書面文件確認。
謝亮說,簽證本質上是一種證明文件,用以證明其記載的事實與責任分配內容是否成立。也就是說,簽證是工程量發生爭議時確定工程量的基本依據。
至于沒有申安公司成本部等部門負責人簽字的簽證是否有效,謝亮認為,如果合同中沒有約定明確授權的,項目經理、現場負責人、技術人員等簽字的簽證和確認對雙方具有法律效力。
至于申安公司人員對分包公司手中簽證真實性的質疑,謝亮說,如果有證據證明簽證是偽造的,或者是簽證雙方惡意串通,造成公司利益受損的,申安公司可以向公安機關報案,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記者了解到,目前為止,這幾家公司相關負責人已經和申安公司進行多次協商,如果協商不成,將走法律途徑。(記者 高菊 李曉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