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0日,遼寧銀保監局公示了一張行政處罰決定書,中國銀行遼寧省分行存在保險銷售行為可回溯制度執行不到位的違法行為被罰30萬元。
罰單顯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有關規定,遼寧銀保監局對中國銀行遼寧省分行涉嫌違法一案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并依法向該分行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該分行依法享有的權利。該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查,中國銀行遼寧省分行存在兩項保險銷售行為可回溯制度執行不到位的違法行為。
一項是2019年度代理銷售保險產品時存在未按規定進行錄音錄像的問題。
銷售人員在銀行營業場所內向客戶推薦保險產品,并詳細介紹保費、繳費期間、保險條款、保險責任、免責條款等產品信息,在客戶表達購買意愿后,由銷售人員指導客戶在手機銀行等電子渠道實現線上購買,未對保險銷售關鍵環節進行錄音錄像。
另一項是2019年度錄制的代理銷售保險產品同步錄音錄像中,存在錄制內容未完整或未準確記錄銷售過程關鍵環節的問題。
具體表現為一是銷售人員未出示或未展示有效身份證明,或展示不清晰;二是無投保人對投保提示書、投保單等材料的簽字過程;三是銷售人員未展示或未清晰展示投保提示書、投保單等材料,或未清晰展示消費者簽名;四是銷售人員未介紹或未準確介紹保險責任、繳費期間、猶豫期后退保損失風險等保險產品基本信息;
不僅如此,銷售人員未向投保人宣讀或未準確宣讀免除保險人責任條款;此外,視頻中未包含被保險人同意投保人為其訂立保險合同并認可合同內容;最后,視頻中銷售人員出現“存”“支取”“本金”等字樣。
遼寧銀保監局指出,上述問題普遍存在于中行遼寧省分行下轄分支機構,中行遼寧省分行未切實履行省行對下級機構的指導和監督職責,且未按照《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銷售專區錄音錄像管理辦法》(2017年版)制定出管理實施細則,造成總行制度文件無法有效嚴格落實執行,中行遼寧省分行應對違法行為直接負責。
由此,遼寧銀保監局表示,上述保險銷售行為可回溯制度執行不到位的違法違規行為,違反了《保險銷售行為可回溯管理暫行辦法》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商業銀行代理保險業務管理辦法》第四十八條、第六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第五項規定,對中行遼寧省分行處罰款人民幣30萬元。
此外,中行遼寧省分行應當在接到該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持繳款碼到財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銀行進行繳款。逾期,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