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家互聯網保險公司——眾安在線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眾安保險”)因存在欺騙投保人等多項違法行為,被重罰超200萬元!
眾安保險回應《國際金融報》記者稱,公司堅持合規穩健經營理念,在發展過程中始終積極擁抱監管。上述監管檢查中發現的公司2018年前后業務中的相關問題,公司上下高度重視,已全面完成了整改工作。今后公司將繼續強化合規管理,在監管指導和幫助下提升自身治理水平,切實維護消費者權益。
披露“四宗罪”
根據8月2日銀保監會披露的行政處罰決定書,眾安保險存在以下違法行為:
一、自營網絡平臺宣傳銷售頁面欺騙投保人
眾安保險在自營網絡平臺——官網和眾安保險APP銷售的“尊享e生醫療險2017”“尊享e生旗艦版”“女性尊享百萬意外險”等5種產品的宣傳銷售用語與條款或事實不符。
時任眾安保險總經理陳勁,全面負責公司日常管理工作,對上述行為負有直接管理責任。
時任眾安保險副總經理姜興,作為健康險事業部分管領導,對上述行為負有直接管理責任。
時任眾安保險健康險事業部負責人劉海姣,作為健康險事業部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對上述行為負有直接責任。
二、第三方平臺宣傳銷售頁面欺騙投保人
眾安保險通過第三方網絡平臺銷售“重疾險”“600萬醫療保障”的宣傳銷售用語與事實不符。
時任眾安保險總經理陳勁,全面負責公司日常管理工作,對上述行為負有直接管理責任。
時任眾安保險副總經理姜興,作為健康險事業部分管領導,對上述行為負有直接管理責任。
時任眾安保險健康險事業部負責人劉海姣,作為健康險事業部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對上述行為負有直接責任。
三、未按照規定使用經批準或者備案的保險條款、保險費率
2017年8月18日至2018年10月31日,眾安保險在某APP司機端銷售“拉活寶”車主保障計劃,使用重大疾病保險條款(A款)、個人重大疾病保險條款和個人輕癥疾病保險條款,突破對應保險費率表上下限收取保費。
2018年11月9日至12月22日,眾安保險在某APP乘客端銷售重疾保障計劃,使用重大疾病保險條款(A款)、個人重大疾病保險條款,突破對應保險費率表上下限收取保費。
時任眾安保險健康險事業部負責人劉海姣,作為健康險事業部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對上述行為負有直接責任。
四、編制或者提供虛假報告、報表、文件、資料
眾安保險向原中國保監會報送的2017年個人醫療保險理賠數據中,存在以業務結案時間代替賠款指令發出時間,拒賠案件作正常給付、協議給付案件處理,結案賠款金額為0的問題。
眾安保險存在將2018年1月1日至10月31日期間部分拒賠案件作正常給付或部分給付案件處理,結案賠款金額為0的問題。
時任眾安保險副總經理姜興,作為健康險事業部分管領導,對上述行為負有直接管理責任。
時任眾安保險健康險事業部負責人劉海姣,作為健康險事業部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對上述行為負有直接責任。
罰款202萬元
對于上述違法行為,銀保監會決定作出如下處罰:
上述自營網絡平臺宣傳銷售頁面欺騙投保人的行為,違反《保險法》第一百一十六條的規定,根據《保險法》第一百六十一條,對眾安保險罰款30萬元。
上述第三方平臺宣傳銷售頁面欺騙投保人的行為,違反《保險法》第一百一十六條的規定,根據《保險法》第一百六十一條,對眾安保險罰款30萬元。
上述欺騙投保人的行為,根據《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一條,分別對陳勁、姜興、劉海姣警告并罰款10萬元。
上述未按照規定使用經批準或者備案的保險條款、保險費率的行為,違反《保險法》第一百三十五條的規定,根據《保險法》第一百七十條,對眾安保險罰款35萬元;根據《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一條,對劉海姣警告并罰款7萬元。
上述編制或者提供虛假報告、報表、文件、資料的行為,違反《保險法》第八十六條的規定,根據《保險法》第一百七十條,對眾安保險罰款50萬元;根據《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一條,分別對姜興、劉海姣警告并罰款10萬元。
綜上所述,累計罰款金額達202萬元。銀保監會指出,當事人應當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持繳款碼到財政部指定的代理銀行進行繳款。逾期,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當事人如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訴訟期間本決定不停止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