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布四部歷史文化保護管理辦法
繼成功創建首批國家公共文化服務體系示范區后,東莞再次謀劃申報國家歷史文化名城。4月5日,東莞市政府全文公布了四部有關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歷史建筑、歷史文化街區保護、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資金引入的管理辦法。分析人士指出,四份文件的出臺,說明東莞把保護、開發、利用文物提升到了新的發展階段。
這四部管理辦法從認定、保護內容、保護方式、規劃、責任主體、部門職責分工、專項資金的引入、管理、使用、法律責任等多個方面對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歷史文化街區、歷史建筑的保護、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資金的管理進行了詳細說明。
社會資金支出需公布
《東莞市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社會資金引入暫行管理辦法》規定,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社會資金(以下簡稱“社會資金”)主要是指來源于社會組織和個人的捐贈或其他途徑依法籌集的,用于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的非財政性資金。將遵循“統籌安排、廣泛募集、保護文化、傳承歷史、持續利用”的宗旨,由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園區管委會)負責社會資金管理工作,對于社會資金實行專戶、專賬管理。
社會資金主要用于支持本市歷史文化名城保護事業,以及專家聘請、課題研究和公益宣傳等。社會資金使用申請人提交有關資料后,經鎮街(園區)職能部門審核通過后由財政分局安排撥付資金,并報市財政局、規劃局、文廣新局備案。社會資金申請和支出需在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園區管委會)網站上公布;對不按規定使用社會資金的,將停止撥付尚未撥付的資金并責令退回已撥付的資金。
嚴控歷史建筑戶外廣告
《東莞市歷史建筑保護暫行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歷史建筑:反映東莞歷史文化和民俗傳統,具有特定時代特征和地域特色的;反映地域建筑歷史文化特點、藝術特點或者具有科學研究價值的;與重要歷史事件或者著名人物相關的代表性建(構)筑物;代表性、標志性建筑或者著名建筑師的代表作品等。
歷史建筑的認定由市規劃局組織開展普查工作,再召開專家論證會后,形成歷史建筑推薦名單,報市人民政府批準,由市人民政府對歷史建筑建立保護目錄并公布。建筑的所有權人和使用權人,以及其他單位和個人,可以向市規劃局推薦歷史建筑。經政府公布的歷史建筑由市規劃局設置保護標志。經批準公布的歷史建筑,由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園區管委會)納入控制性詳細規劃管理。
《辦法》規定,嚴格控制在歷史建筑上設置戶外廣告、牌匾、空調、霓虹燈、泛光照明等外部設施。經批準設置的,應當與歷史建筑的外立面相協調;改建衛生、排水、電梯等內部設施的,應當符合該歷史建筑的具體保護要求;歷史建筑內不得從事危害建筑安全的活動,不得堆放易燃、易爆和腐蝕性的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