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網財經4月3日訊(記者 鹿凱)上周末,銀保監會正式對外發布《關于規范信托公司異地部門有關事項的通知》(以下簡稱“異地監管新規”),對此銀保監會相關負責人表示,新規發布將促進信托公司改革轉型發展,更好地服務實體經濟。
記者了解到,早在2021年10月,銀保監會曾就“異地監管新規”公開征求意見,當時這一新的監管舉措就曾引起各方熱議。曾有業內專家對中國網財經表示,隨著新規正式發布,對于企業的考驗或剛剛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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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通過對比“征求意見稿”與此次“正式新規”發現,正式發布“異地監管新規”與征求意見稿出入并不大,最大出入來自對異地部門設置數量上的要求。征求意見稿中曾提出,信托公司前臺部門可在異地設立,可在北京等7省市設立異地部門,單家公司設立數量在22個之內,且異地部門的員工數量應控制在員工總數的35%之內。
此次“異地監管新規”對之前的7省市設立異地部門做出了調整。新規第三條指出,信托公司根據業務發展需要、中長期發展規劃、內部控制水平和風險管理能力等,原則上可在全國6個城市設置異地部門。同一城市所設異地部門在同一地址集中辦公,數量不超過5個。
對此銀保監會相關負責人表示,監管發現,異地部門數量多或布局廣的信托公司,風險等級往往較高。因此,我們對信托公司異地部門設置實施數量限制,引導信托業科學審慎布局異地部門,將有助于行業風險防范,促進行業改革轉型發展。就有關數量約束要求,我們將視情予以調整。同時,其補充道,信托公司是可全國展業的金融機構。不在異地設置部門,并不影響信托公司異地展業。
另外,對于異地管理總部設置要求“異地監管新規”與之前“征求意見稿”變化不大。新規第八條指出,屬地銀保監局應于3個月內完成信托公司現有異地管理總部監管評估。對確有必要保留的,指導信托公司主動向住所所在地或異地管理總部所在地地方黨委和政府報告,明確承擔屬地風險處置責任、落實風險處置維穩任務意見后,原則上可保留一個異地管理總部。對不予保留的,督促信托公司制定管理總部回遷方案,于2025年底前實施完成。
對此銀保監會相關負責人表示,這是積極聽取意見,充分考慮設立背景與原因,從金融風險防范角度出發,所做出的要求。
公開數據顯示,目前國內68家在業信托公司主要分布在6個地方,其中北京11家、上海7家、浙江5家、廣東5家、江蘇4家、陜西3家,合計達到35家。另有11個省級地區各有2家,合計為22家。此外還有11家省級地區分別只有1家信托公司。中國網財經記者注意到,目前內地共有28個省級地區擁有信托公司,目前僅有廣西、寧夏與海南在信托公司布局方面存在空白。
信托專家廖鶴凱對中國網財經表示,上述規定對于注冊地在較不發達地區,實際總部設立在一線城市的信托公司影響較大,需對組織構架進行較大幅度調整。
記者了解到,由于北京、上海等沿海地區經濟發達、同業、投行資源較多,為滿足業務發展、管理等需要,許多注冊地不在北京、上海等地信托公司,紛紛在這些地區設立實際總部或其它異地部門。其中不乏光大信托(注冊地:蘭州)、建信信托(注冊地:合肥)、五礦信托(注冊地:西寧)等頭部企業。
對于不得在異地設有辦公場所的監管要求,有業內人士表示,可通過掛職總部異地辦公解決,未來政策嚴格執行可能會對異地布局業務部及財富中心較多的信托公司影響較大。
與此同時,廖鶴凱則表示,該政策實施結果很大程度上會達到預期,會造成信托業人員流動加速,但大多數公司業務不會受到大的影響。
記者注意到,“異地監管新規”中明確指出,信托公司異地部門所在地銀保監局積極協助屬地銀保監局開展監管工作,配合了解信托公司在轄內所設異地部門情況,及時溝通違規推介行為、經營風險苗頭、輿情等信息,必要時提請地方黨委和政府協同處置風險。未來,隨著“異地監管新規”正式推出,上述政策最終落實情況,以及政策正式實施后將對行業造成哪些影響,中國網財經將持續關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