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證監會網站公布了關于對華福證券有限責任公司江西分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關于對孫嘉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以及關于對康露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決定書顯示,經查,江西證監局發現華福證券有限責任公司江西分公司存在以下問題:
(資料圖片僅供參考)
一是個別未取得基金從業資格人員參與基金銷售,且其違規展業期間,代銷產品服務或預約關系及后續銷售獎勵下掛至其他營銷人員名下,違反了《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91號)第五十七條第二款、《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合規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33號)第三條的規定。
二是在基金銷售過程中,營銷人員在推介產品過程中存在向投資者就不確定事項提供確定性的判斷及告知投資者有可能使其誤認為具有確定性意見等情形,違反了《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30號)第二十二條第(二)項的規定。
江西證監局指出,上述問題反映該分公司合規管理不到位、內部控制不完善,違反了《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合規管理辦法》第六條的規定。按照《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合規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江西證監局決定對該分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
孫嘉作為時任江西分公司負責人,對此負有管理責任。按照《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合規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江西證監局決定對孫嘉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
按照《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合規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康露作為直接責任人,江西證監局決定對康露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
官網顯示,華福證券前身為福建省華福證券公司,成立于1988年8月,是全國首批成立的證券公司之一。2003年4月,經中國證監會批準,公司增資改制并更名為廣發華福證券有限責任公司。2011年7月,更名為華福證券有限責任公司,為福建省屬國有金融機構。
中證協網站顯示,康露于2018年11月18日在華福證券有限責任公司登記的執業崗位為一般證券業務,目前的登記狀態為正常。
以下為原文:
關于對華福證券有限責任公司江西分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華福證券有限責任公司江西分公司:
經查,我局發現你分公司存在以下問題:
一是個別未取得基金從業資格人員參與基金銷售,且其違規展業期間,代銷產品服務或預約關系及后續銷售獎勵下掛至其他營銷人員名下,違反了《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91號)第五十七條第二款、《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合規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33號)第三條的規定。
二是在基金銷售過程中,營銷人員在推介產品過程中存在向投資者就不確定事項提供確定性的判斷及告知投資者有可能使其誤認為具有確定性意見等情形,違反了《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30號)第二十二條第(二)項的規定。
上述問題反映你分公司合規管理不到位、內部控制不完善,違反了《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合規管理辦法》第六條的規定。按照《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合規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分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你分公司應加強合規管理,規范業務行為,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30日內完成整改工作,并向我局提交書面報告。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江西證監局
2022年8月4日
關于對孫嘉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孫嘉:
經查,我局發現華福證券有限責任公司江西分公司(以下簡稱江西分公司)存在以下問題:
一是個別未取得基金從業資格人員參與基金銷售,且其違規展業期間,代銷產品服務或預約關系及后續銷售獎勵下掛至其他營銷人員名下,違反了《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91號)第五十七條第二款、《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合規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33號)第三條的規定。
二是在基金銷售過程中,營銷人員在推介產品過程中存在向投資者就不確定事項提供確定性的判斷及告知投資者有可能使其誤認為具有確定性意見等情形,違反了《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30號)第二十二條第(二)項的規定。
上述問題反映江西分公司合規管理不到位、內部控制不完善,違反了《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合規管理辦法》第六條的規定。?
你作為時任江西分公司負責人,對此負有管理責任。按照《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合規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江西證監局
2022年8月4日
關于對康露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康露:
經查,我局發現你在華福證券有限責任公司江西分公司(以下簡稱江西分公司)執業期間存在以下問題:
一是不具備基金從業資格違規參與基金銷售活動,且在違規展業期間,將代銷產品服務或預約關系及后續銷售獎勵下掛至其他營銷人員名下,違反了《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91號)第五十七條第二款。
二是在推介產品過程中存在向投資者就不確定事項提供確定性的判斷及告知投資者有可能使其誤認為具有確定性意見等情形,違反了《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30號)第二十二條第(二)項的規定。
上述問題反映江西分公司合規管理不到位、內部控制不完善,違反了《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合規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33號)第六條的規定。按照《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合規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作為直接責任人,我局決定對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江西證監局
2022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