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網財經7月6日訊(記者葉淺 樊鵬)近日,恒泰證券因為副董事長代為履行董事長職務時間超過6個月,被內蒙古證監局出具了警示函。
公開信息顯示,恒泰證券原董事長龐介民因工作變動于2020年12月22日辭職,2021年1月7日,恒泰證券董事會推舉副董事長吳誼剛代為履行董事長職務,彼時公告顯示代行董事長職務不得超過6個月。
截至警示函發布日,吳誼剛已經代行董事長一職超過1年半,恒泰證券董事長人選仍未落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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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證券基金經營機構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從業人員監督管理辦法》第三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證券基金經營機構董事長、總經理、合規負責人和分支機構負責人因故不能履行職務的,在15個工作日內決定由符合任職條件的人員代為履行職務,相關人員代為履行職務應當謹慎勤勉盡責,且時間不得超過6個月。
因違反上述規定,內蒙古證監局對恒泰證券出具了警示函監管措施,并要求恒泰證券關注治理風險,完善內部管理,及時消除問題隱患,并于收到決定書之日起30日內提交書面報告。
除治理問題外,恒泰證券的經紀業務也因合規問題在去年被處罰。
2021年10月21日,恒泰證券上海九江路證券營業部因為業務違規,被上海證監局出具了責令改正措施,營業部負責人也被出具了警示函。
上述恒泰證券營業部涉及問題為:在銀行渠道引流開戶活動中將開戶獎勵簡單與開戶數、客戶資產值等掛鉤,未將員工展業行為的合規性、客戶投訴情況等作為考核的重要內容;開展投資顧問服務時,投資顧問向客戶提供投資建議時的依據不夠充分合理;未對客戶交易區進行視頻監控,未能保存交易時段客戶交易區的監控錄像資料。
在治理、合規問題頻發的同時,恒泰證券的業績表現也差強人意。
數據顯示,恒泰證券2021年實現營業收入27.14億元,實現凈利潤2.87億元,同比分別下降0.66%和40.58%,業績雙降的表現明顯差于行業。
收入結構顯示,2021年恒泰證券業務收入下降較大的為投資收益,同比下降31.63%;與此同時,營業外支出同比大增1176%,達到2.69億元。
表:恒泰證券2018年-2021年業績情況
數據來源:iFinD,中國網財經整理
恒泰證券港股上市主體恒投證券2021年年報顯示,營業外支出主要來自于慶匯租賃一期資產專項計劃糾紛案。
資料顯示,恒泰證券作為管理人于2016年1月7日設立慶匯租賃一期資產支持專項計劃,發行規模為5億元,項目原計劃于2018年11月4日到期,后因咸陽鴻元石油化工有限責任公司無法足額償付租金,專項計劃提前終止。
自2018年開始,恒泰證券陸續收到10家專劃計劃優先級持有機構的民事訴訟,主張恒泰證券作為專項計劃管理人,未能按照法規的規定以及與專項計劃有關的若干協議和文檔的要求履行職責,要求恒泰證券承擔賠償責任,賠償本金4.45億元、應付利息及相關費用。
恒投證券2021年年報顯示,基于法律顧問意見,考慮訴訟的預期損失,2021年就上述訴訟計提預計負債為2.65億元。